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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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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历下区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总 则第一条 为奖励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广大教育工作者,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的教研科研成果,推动全区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和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教学成果的界定1、各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2、经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具有统一书号且有一定影响的教育教学专著;3、在具有全国统一邮发代号报刊或经上级出版行政机关批准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的教育教学论文;4、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学论文、优秀教案、自制教具、课件制作评选中获奖的论文、教案、自制教具、教学课
2、件;5、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评比中获奖的优质课;辅导的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或技能比赛中获得的竞赛奖或技能奖。教学成果的级别依照颁奖单位或出版社的级别论定。第三条 全区中小学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教学成果奖。奖励标准第四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结题,国家、省、市、区分别奖励课题组1000元、800元、300元、100元。第五条 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教育科研优秀成果评选中获一、二、三等奖的,按1500元、1000元、800元,800元、600元、400元,400元、300元、200元,2
3、00元、100元给予奖励。第六条 担任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的教育教学专著主编或第一副主编的,按每千字6元给予奖励。参与国家、地方教材编写的,分别给予500元、300元的奖励。第七条 在国家、省、市级教育报刊上发表2000字以上的教育教学论文的首位作者,按出版社给付的稿酬数额给予奖励,或按获相应级别一等奖的论文给予奖励。第八条 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课件制作、优秀教案、自制教具评选中,获一、二等奖的,按300元、200元,200元、100元,100元、50元,50元、30元奖励首位作者。同一篇论文(或课件、教案、教具)
4、以最高奖次为准,不重复计奖。第九条 在国家、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讲课比赛或学科基本功比赛中,获一、二等奖的,按800元、600元,600元、400元,300元、100元,100元、50元给予奖励;有关的辅导教师按200元、150元,150元、100元,100元、50元,50元给予奖励。第十条 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国家级一、二等奖,省级一、二等奖,市级一等奖,按200元、100元,100元、50元,50元奖励辅导教师。第十一条 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技能比赛中,辅导的学生获省级个人前10名,奖励辅导教师
5、300元;辅导的学生获市、区团体前6名,个人前8名、前6名,按200元、150元,100元、50元奖励辅导教师。第十二条 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音美技能比赛中,辅导的学生获市、区团体一等奖、单项一等奖,按200元、100元、50元奖励辅导教师。评审与奖励办法第十三条 评审与奖励分区级与校级两个系列。区教育局每两年评选一次历下区优秀教学成果奖,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叁个等级,由区教育局授予相应的证书并颁发奖金。区教育局业务科室人员取得的教学成果,由区教育局每年度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奖励。全区中小学教师及教育工作者取得的教学成果,由所在
6、学校每年度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奖励。第十四条学校教学成果评审与奖励的具体程序如下:(1)有关人员于每年12月20日至31日期间首先向学校提出申请并上报有关原始材料;(2)学校教学成果评审组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和审定;(3)评审结果经校委会研究同意,由学校给有关人员颁发奖金。第十五条奖励标准是最低标准,各学校参照执行。第十六条区教育局业务科室人员所取得的教学成果,其评审与奖励程序参照第十四条实施。附则第十七条区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审与管理工作由区教科室负责。第十八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第十九条本条例由区教科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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