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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1
《KHI条款1·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2009》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友邦[2009]第0243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准予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现金价值表、所附的投保单(正本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友邦康安一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条身故保险金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释义一),则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单年度数和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的付费年限数中的较小者×被保险人身故时
2、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所附《给付系数表》中的对应系数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前身故,且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按以下两者中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1、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0-《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第一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总额2、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0三、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
3、人七十岁生日)及以后身故,则本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00-已给付的生存健康金对于任何于被保险人身故后提出的保险金申请,本公司将先根据《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的约定处理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身故保险金申请。第三条生存现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岁生日)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且其金额不小于零:生存现金=基本保
4、险金额×500-《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第一至第三项的保险金给付总额本合同的生存现金仅给付一次。对于任何生存现金申请,本公司将先根据《友邦附加康安一生终身医疗保险》的约定处理该附加合同的保险金申请,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生存现金申请。第四条生存健康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则自被保险人七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七十一岁生日)起,本公司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健康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生存健康金=基本保险金额×15第五条满
5、期金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本公司给付满期金予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其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满期金=基本保险金额×50第六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七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条款编号:L1145-0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二);(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四),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五)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
7、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六);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八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第九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与对应的付费年限详见下表:投保年龄付费年限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岁十年出生满三
8、十日至四十五岁二十年至被保险人五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三十五岁至五十岁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五十九岁生日)本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一百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一百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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