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良才商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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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苏民三终字第01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阊胥路575号605室。法定代表人马莉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阎世强,江苏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南京东路463号-477号。法定代表人马新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功犹,上海市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荣宝,上海市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南京东路456号。负责人王兆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功犹,上海

2、市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殷荣宝,上海市丰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观前街127号。负责人钱顺勤,该店总经理。原审被告吴林泉,男,1971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系苏州市吴良材眼镜甪直店业主,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晓市路44号。原审被告周彩珍,女,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系吴江市横扇镇吴良材眼镜加盟店业主,住所地在江苏省吴江市盛泽镇舜新路85号。上诉人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集团)、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公司(

3、以下简称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原审被告苏州市吴良材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观前店(以下简称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观前店)、吴林泉、周彩珍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苏中民三初字第0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阎世强,被上诉人三联集团、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功犹、殷荣宝,原审被告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观前店的负责人钱顺勤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吴林泉、周彩珍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

4、终结。三联集团、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一审诉称:1807年,店主吴良材将创立于1719年的兼营眼镜业务的“澄明斋珠宝玉器铺”改为专营眼镜业务的店铺,并对外以“吴良材眼镜店”作为店名;1935年,吴良材眼镜公司迁址上海市南京东路设立总店;1956年,吴良材眼镜公司改为公私合营吴良材眼镜公司;吴良材眼镜商店和三联吴良材眼镜公司一直把“吴良材”和“吴良材眼镜”作为企业名称使用。1989年10月20日,吴良材眼镜商店在第9类“眼镜”等系列商品上获准注册了第501569号“吴良材”商标;1999年6月14日,上海三联商业集团吴良材眼镜公司在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上注册了第128

5、4981号“吴良材”商标;上述两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经过数次变更,分别于2004年1月7日、1月14日转让给三联集团。2004年8月21日,三联集团又在第40类“光学玻璃研磨、光学镜片研磨”等服务类别上注册了第3440248号“吴良材”商标。多年来,百年老店吴良材眼镜公司以创新的技术和服务引领中国眼镜业发展,吴良材眼镜商品和服务品牌屡获殊荣:1993年10月,上海吴良材眼镜公司被国内贸易部认证为“中华老字号”;200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认定三联集团注册商标“吴良材”为“中华老字号”;2002年1月及2005年1月,“吴良材”商标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

6、;2004年2月25日,三联集团使用在第42类眼镜行服务(包括修理和加工)上的“吴良材”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两原告除了经营自己的直营店外,从1992年起开始实施“吴良材”品牌的外省市连锁加盟战略。至2006年底,“吴良材”品牌的加盟店在全国已遍布江苏、浙江、安徽、河南、山东、湖南等100多个城市200余家加盟店。至2005年底,吴良材眼镜商店的营业额达到2.28亿元,列全国眼镜零售店首位,两原告及其加盟店每年为宣传“吴良材”品牌投入的广告费达700万元以上,在国际、国内眼镜行业普遍知晓并有着良好声誉。两原告的直营店和加盟店的店面和店内装潢中均使用

7、“吴良材”商标和“吴良材眼镜”字号和标识,在店门和柜台等处使用“吴良材眼镜”腰带,并统一在眼镜盒、眼镜布、名片、包装袋等商品上使用“吴良材”商标和“吴良材眼镜”字号和标识。2004年,两原告发现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其在先注册的“吴良材”商标相同的“吴良材”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且经营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完全相同的眼镜商品销售和眼镜服务业务。后经调查发现,苏州吴良材眼镜公司企业名称原为“苏州市宝顺眼镜有限公司”,1999年11月5日变更为现名,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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