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_王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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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6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摘要]物权法是否应当将承包经营权确认为一种物权,是目前物权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物权化,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还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值得深入探讨。需要指出的是,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受物权法的调整。[关键词]物权法;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中图分类

2、号]DF4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5420(2001)06-0078-09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人也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2]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也有人认为,债权说的权利。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有利于对承包土地的调整,特别是在政策变化的情况下,营制度,鉴于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单纯依靠债权制度保改变承包合同的内容,甚至土地的用途时,必须使承包关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对承包经营权人提供充分的系具有一定的

3、灵活性,如果将承包关系变成物权关系就补救,因而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确认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会过于僵硬。权,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收益为内容的权利,在性质上只是对物的支配权。在物权说中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是认为土地承一、关于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包经营权应当采用农地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此种观点认为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表示在农用土地为农用目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存在债的而设立的用益物权的恰当用语。因为承包经营权是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的观

4、点:法的范畴,它的词语意义与所表示权利的内涵外延不相债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合同确立称,不能与农村中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的承包经营权以的,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它仅仅发及债法意义上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相区别。而且承包经营生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权与联产承包经营合同相联系,实际上不是一个独立的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联产承包合同取得的农地使用用益物权。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农地使用[1][3]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尤其是权。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把农林牧渔生产经营的土地[4]从土地转包来看

5、,转包人取得的权利都是短期性的,承包使用权统称为农用权,并包括现行法中的土地承包经[收稿日期]2001-09-08[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湖北仙桃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782001年第6期中国人民大学学报[5]营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借鉴定的。例如,1984年中央明确提出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罗马法永佃权制度所具有的物权性、永佃权人享有权利15年以上。根据这一精神,全国各地农村陆续将土地承的充分性以及永佃权存续期限的永久性等优点,将承包包期确定为15年,但由于立法对承包经

6、营权的期限规定[6]经营权改为永佃权。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耕作权不明确,因此在实践中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的现象较为严概念,即因耕作或种植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权重,真正达到承包期15年不变的很少,很多地方是三年[7]利。一小调,五年一大调,有的甚至一年一小调,三年一大我认为,不管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名称上如何称谓,我调。频繁调整承包土地直接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的课题乃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容易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是物权法是否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一种物权。经营行为。承包经营权期限不稳定,并不能稳定承

7、包关我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物权化,其原因在于:系和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权益,承包经营权本身也很难第一,物权化要求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物权法做成为一项长期稳定的财产进入交换领域。因此,土地承出明确规定,不能由发包人随意确定,从而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实行物权化,必然要求对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法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按照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定化,例如由法律规定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或最短期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限。在承包期内,必须坚持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发包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

8、擅自调整承包的土地,政府部利,具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门也不能通过行政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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