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 B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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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同条款样本2009.10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信诚[2009]243号,2009年9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保险合同的构成1《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重大疾病保险B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可供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投保年龄2您作为主合同的投保人,年龄在18至50周岁(注1)之间,且主合同被保险人在出生满30天至17周岁之间,则您可为您本人投保本附加合同,您即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以下

2、简称被保险人)。保险费3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以您投保时的年龄为基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预期的疾病发生率发生重大变化,则我们保留调整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的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并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备案。如有保险费率的调整,我们将以书面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我们调整保险费率后,您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缴付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缴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保险责任的开始4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

3、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保险期间5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您的主合同缴费期结束之日终止,但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满22周岁或您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主合同被保险人或您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终止日不能超过主合同被保险人满22周岁或您满60周岁时的保单周年日),以较早到达者为准。保险责任6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1)身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

4、的保险费,豁免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获豁免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2)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届满后首次发生并被确诊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重大疾病(见附录F6-1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同条款样本2009.101)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豁免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获豁免的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视为已缴付。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天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届满前,若被保险人发生并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注2)导致重大疾病的,不受等待期的限

5、制。豁免保险费从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后下一期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应缴保险费开始,至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除外责任7如果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2)您故意造成的;(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如果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您故意造成的;(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注3);(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注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6、注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注6)的机动车(注7);(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注8);(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注9),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注10)。如何申请理赔8(1)如果因身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①理赔申请书;②保险合同;③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④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或验尸证明;⑤您、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7、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2)如果因患有重大疾病申请豁免保险费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F6-2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合同条款样本2009.10①理赔申请书;②保险合同;③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④医院(注11)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⑤病理组织检查报告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⑥您、主合同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合同效力的终9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止(1)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终止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效力自我们收到终止申请当日24

8、时终止。合同效力终止后,我们在扣除手续费(注12)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2)主合同效力终止或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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