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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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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安人寿[2016]疾病保险031号阅读指引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6)产品提供身故豁免、全残豁免及重疾豁免保障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产品,我们先介绍几个保险条款中常用的术语被保险人就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投保人就是购买保险并交纳保险费的人。保险人就是保险公司。下面我们举例说明本产品提供哪些保障例子:王先生(30岁)为妻子李女士(30岁)投保平安平安福终身寿险(2016)(简称平安福16)、平安附加平安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2016)(简称平安福重疾16)、平安附加长期意外伤害
2、保险(2013)(简称长期意外13),基本保险金额均为50万元,10年交费,年交保险费共28400元,同时为自己投保了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6)(简称豁免B16),9年交费,年交保险费709.43元。王先生在交纳2期保险费后,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本例中王先生为投保人及豁免B16的被保险人,李女士为平安福16、平安福重疾16及长期意外13的被保险人,平安人寿为保险人。保障内容豁免金额豁免条件豁免剩余8期保险费王先生身故、或等待期后发生合同约定的豁免保险费2.84万元×8=22.72万元全残或等待期后
3、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合同豁免B16无需继续交费约定的重大疾病以上举例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产品之用,您所购买产品的具体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条款目录1.我们保什么、保多久6.其他权益1.1保险责任6.1现金价值1.2保险期间7.重大疾病释义2.我们不保什么8.需关注的其他内容2.1责任免除8.1合同订立2.2其他免责条款8.2合同生效3.如何支付保险费8.3投保年龄3.1保险费的支付8.4投保对象3.2宽限期8.5年龄错误3.3效力中止与恢复8.6未还款项4.如何豁免保险费8.7合同内容变更4.1豁免保险费申请8.8效力终
4、止4.2保险费的豁免8.9适用主险合同条款5.如何退保5.1犹豫期5.2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险种简称:豁免B16险种代码:1184平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B,2016)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免予收取自身故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30日内
5、,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我们不承担全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30日的时间称为全残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12经医院确诊为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重疾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重大疾病等待期。3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全残”或者“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豁免保险费:全残豁免保险费被保
6、险人因疾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全残确定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附加险合同附表所列的“全残”的,我们免予收取自意外伤害发生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重疾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免予4收取自本条款约定确诊日起保险期间内剩余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所豁免保险费的金额不包含保险期间不超过1年的附加险的保险费。1医院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
7、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2重大疾病指被保险人初次发生符合“7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疾病,或初次接受符合“7重大疾病释义”定义的手术。该疾病或手术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
8、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3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4本条款约定确诊日指满足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定义所有条件之日。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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