灌阳县至平乐县高速公路灌阳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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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灌阳县至平乐县高速公路灌阳段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为保证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收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征地补偿各项标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县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为国有土地的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 分区域和年产值标准按照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见附件1

2、)。第二章 征地补偿第四条 粮食和经济作物类青苗补偿标准按照附件2执行,经济林木补偿标准按照附件3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附件4和附件5执行。—27—自负责具体征收土地的部门发布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属抢种的农作物、竹木、林、果树,抢建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第五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补偿倍数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建设项目依法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土地的,补偿标准按征收当地同类集体土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第三章其他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人社、住建、公安、工信商贸、

3、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多渠道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问题。第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用地补偿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九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十条 —27—本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按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自治区法律、

4、法规、文件执行。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相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征收土地工作。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发文的有关补偿文件同时废止。第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住建局分别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通知。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2.粮食和经济作物类青苗补偿标准3.经济林木补偿标准4.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房屋类)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其它地上附着物)—27—附件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一)一般农用地洞井瑶族乡:2368元/亩×16倍=37888元/亩观音阁乡:2368元/亩×16倍=37888元/亩西山瑶族

5、乡:2150元/亩×16倍=34400元/亩黄关镇:2420元/亩×16倍=38720元/亩新街镇:2420元/亩×16倍=38720元/亩灌阳镇:2420元/亩×16倍=38720元/亩新圩镇:2420元/亩×16倍=38720元/亩水车乡:2420元/亩×16倍=38720元/亩文市镇:2420元/亩×16倍=38720元/亩(二)基本农田洞井瑶族乡:37888元/亩×1.1倍=41676.8元/亩观音阁乡:37888元/亩×1.1倍=41676.8元/亩西山瑶族乡:34400元/亩×1.1倍=37840元/亩黄关镇:38720元/亩×1.1倍=42592元/亩

6、新街镇:38720元/亩×1.1倍=42592元/亩灌阳镇:38720元/亩×1.1倍=42592元/亩新圩镇:38720元/亩×1.1倍=42592元/亩水车乡:38720元/亩×1.1倍=42592元/亩文市镇:38720元/亩×1.1倍=42592元/亩—27—(三)集体建设用地1.集镇范围内洞井瑶族乡:37888元/亩×0.6倍=22732.8元/亩观音阁乡:37888元/亩×0.6倍=22732.8元/亩西山瑶族乡:34400元/亩×0.6倍=20640元/亩黄关镇:38720元/亩×0.6倍=23232元/亩新街镇:38720元/亩×0.6倍=23232

7、元/亩灌阳镇:38720元/亩×0.6倍=23232元/亩新圩镇:38720元/亩×0.6倍=23232元/亩水车乡:38720元/亩×0.6倍=23232元/亩文市镇:38720元/亩×0.6倍=23232元/亩2.其它范围洞井瑶族乡:37888元/亩×0.5倍=18944元/亩观音阁乡:37888元/亩×0.5倍=18944元/亩西山瑶族乡:34400元/亩×0.5倍=17200元/亩黄关镇:38720元/亩×0.5倍=19360元/亩新街镇:38720元/亩×0.5倍=19360元/亩灌阳镇:38720元/亩×0.5倍=19360元/亩新圩镇:387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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