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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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是行政法上特有的一项原则。在日益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态势面前,人们对行政机关寄予厚望,希望其通过强而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引领社会的良性发展。随着行政诉讼和司法审查的纵深开展,行政法领域已经锤炼出了许多具有行政法特色的专门法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其中之一。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法上的确立并发挥作用,是法安定性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权衡的结果。它要求政府信守自己的诺言,要求行政活动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和善良性。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信赖保护在我国已

2、经纳入法制规范。一、对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认识所谓信赖保护,是指保护可信赖的期望利益。更具体的说,信赖保护是指,享有行政权利的机关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因信任行政主体的合法性、正当性、权威性而无过错参与其实施的受益性、合意性、指导性等行政行为所期望得到的合法或合理利益。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保护人民权利,首重法律秩序之安定”。其基本内涵是:保护相对人因正当信赖而期望得到的合法、合理利益;行政主体应依法行政,履行法定义务,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应对其行为在合理限度内承担责任;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皆应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

3、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应立足于公共利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乃至自然规律、公序良俗等等,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二、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信赖保护原则作为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所应遵循的法律准则。在行政过程中,信赖保护原则有其特定的适用条件、范围与方法。(一)适用条件4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权益,显然,信赖保护原则与依法行政原则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冲突。为协调这一冲突,使其不致对整个法律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信赖保护原则的适用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信赖基础。“要构成信赖保护之大前提为:人民信赖什么

4、?信赖客体为何?亦即先要有一有效表示国家意思的‘法的外貌’”。行政行为只有生效之后,才能对行政相对人产生拘束力,其内容才能获得相对人的信赖。因此,行政行为生效且此生效事实被相对人知晓是适用信赖保护原则的前提,而不论该行为是否合法。2、具备信赖表现。信赖表现指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行政行为而采取的处分行为,即相对人基于相信信赖基础稳定不变所采取的对自己生活作出安排和对财产进行处分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信赖基础与信赖表现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若没有信赖基础,信赖表现也无从谈起。3、信赖值得保护。值得保护的信赖必须是“正当的信赖”,即“人民对国家之行为或法律状态深信不疑,且对

5、信赖基础之成立为善意并无过失”。因此,信赖是否值得保护主要根据行政相对人对法律状态的改变有无过错。一般认为,相对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信赖保护原则:(1)通过恶意之欺诈、胁迫或行贿而促成行政行为;(2)通过对重要问题的不正确或不完整的陈述而促成行政行为;(3)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行政行为违法。(二)适用范围信赖保护原则应贯穿于行政权运行的全过程。鉴于实践中损害社会成员正当权益的主要是行政行为的变动,因此,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于行政行为的变动过程中。1、抽象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这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原则上不得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抽象行政行为。按照法治原则,法律规范

6、是指向人民未来行为的,而不是约束过去的行为,其内容必须具有明确性、可预测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虽然法律规范需要随着社会变迁而调整,但如果其没有连续性,朝令夕改,则社会生活必然处于不稳定状态,更谈不上人民对政府的信赖。因此,行政主体作出抽象行政行为,其溯及力一般是被禁止的,即使在特定情况下可溯及既往,也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已依法取得的利益。42、具体行政行为变动中的适用。虽然具体行政行为的变动可细分为行政行为无效、撤销、废止及变更等。信赖保护原则主要适用在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与废止上。(1)具体行政行为撤销中的信赖保护。行政行为的撤销针对的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原则,行

7、政主体如果作出了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应依职权并经正当程序予以撤销。但依信赖保护原则,是否撤销应衡量行政合法性所维护的公共利益与行政相对人因信赖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赖利益,而非只维护合法性。具体来说,对于违法的授益行政行为,有权机关不得任意撤销,因为授益行政行为使相对人产生既得利益,在符合信赖保护的条件下,如任意撤销势必损害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只有撤销该行为所维护的公共利益明显大于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时,才可以撤销。对于违法的负担行政行为,有权机关则可以依法予以撤销,因为撤销负担行政行为通常不发生相对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问题。但应注意的是,有权机关撤销一违法的负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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