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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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CHINA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號:262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1本章程于二零零三年九月十一日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二零零三年九月三十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二零零三年十一月十二日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二零零四年六月十八日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案通过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经中国保险监

2、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六日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案通过二零零五年十月二十四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二零零六年三月十六日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通过二零零六年四月十四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二零零六年六月十六日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案通过二零零六年八月一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二零零六年十月十六日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通过二零零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2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3、会批准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七日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通过二零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二零零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股东周年大会特别决议案通过二零零九年十月九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二零一零年六月四日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通过二零一零年八月十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二零一一年六月三日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案通过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经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度股东大

4、会特别决议案通过二零一二年七月四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简称《特别规定》)和国3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15号文批准,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唯一发起人发起设立,于2003年6月30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的注册号码

5、是:100000000037965。公司的发起人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简称“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前身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保监复〔2003〕108号文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变更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2003年7月21日集团公司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重新核发的注册号为10000010023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第二条公司中文注册名称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中国注册名称简称为:中国人寿公司英文名称为:ChinaLifeInsuranceCompanyLimited公司英文名称简称为:ChinaLife第三条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

6、号电话号码:010-63633333传真号码:010-66575722邮政编码:100033第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长。第五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对公司的权利和责任以其持有的股份份额为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为独立法人,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的管辖和保护。第六条公司依据《公司法》、《保险法》、《特别规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简称《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规范保4险公司章程的意见》和国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6月3日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对原有公司章程(简称“原公司章程”)作了修

7、订,制订本公司章程(或称“公司章程”及“本章程”)。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副总裁(即《公司法》以及《必备条款》规定的经理、副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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