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7770800
大小:23.76 KB
页数:7页
时间:2019-05-30
《未成年人处分他人财产法律效力的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未成年人处分他人财产法律效力的分析王冠班级:10注会2学号:2010932104内容摘要:关键字:合同效力制度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物权行为理论目次一、合同效力制度二、善意取得三、物权行为理论未成年人处分他人财产法律效力的分析王冠班级:10注会2学号:2010932104内容摘要:关键字:合同效力制度无权处分善意取得物权行为理论目次一、合同效力制度二、善意取得三、物权行为理论一、合同效力制度所谓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
2、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规定统称为合同效力制度。从合同法中,我们看到了合同效力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我们淡化国家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但是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我国并未足够重视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交易规则,因此在我国已有的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中,相当一部分规则不仅未起到鼓励交易的作用,反而抑制了交易活动。这集中体
3、现在民法通则第58条对无效民事行为做出的及其宽泛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使得许多不应被消灭的交易被归为无效,大大增加了财产的损失和浪费。此时,合同法律制度作为上层建筑已无法适应经济基础,无法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需要改革。合同法首次将依法自愿原则作为一个确立合同效力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签定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完全取决于他们的自由意志。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平等主体之间只能因自愿而发生合同关系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没有自愿原则就没有真正
4、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经济。合同法中首次确定了只有违反强制性规定才是无效合同,扩大了合同自愿的领域。合同法扩大了有效合同范围的具体情况体现在:1、增加了效力待定合同制度;2、扩大了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范围;3、严格界定了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其中,效力待定合同就包括了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定合同和无权处分的行为问题。“王小民到本市藏品市场的某古董商店出卖该画,要价2000元”,“王小民今年十二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5、,这些人除了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及获纯利益的合同外,其独立实施的其它民事活动,按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应确认行为无效。而合同法对此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王小民的行为需经过其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才能最终确认其效力。同时,无论王小民是否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亦或者说是其父王大民,在处理这幅字画时都是无权处分人。“王大民见张一丁带来的一张价值20万元的清代名人字画十分稀有,爱不释手,于是就提出能否放在自己家里欣赏几日,张一丁虽然感到很为难,但碍于情面勉强答应,双方约好2011年1
6、0月23日晚上由张一丁上门来将该幅字画取回”,字画的所有权为王大民的朋友张一丁所有,在此例中,王大民父子欠缺财产所有权,同时又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了该字画,可判定这种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相同的,李可为在未经监护人追认的情况下出售该字画也是无权处分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就涉及到了第三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也即下一部分,善意取得。二、善意取得所谓善意取得,
7、是指动产占有人以动产所有权的移转或其他物权的设定为目的,移转占有于善意第三人时,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而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在于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从社会学的角度看,对可信赖利益的保护,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可信赖利益得不到保护,社会生活便动荡不安,秩序难以建立,主体的安全感也
8、荡然无存,法律应当保护可信赖利益,而善意取得就属于应当保护的可信赖利益。[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过去并没有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一)无处分权人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