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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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旧公司法的24点区别1.旧公司法(以下简称旧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以下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为主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为人民币10万元。注册资本要一次缴足。 修订新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对上述规定作了三方面的修改: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修改理由:现行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规定数额过高,不利于民间资本进入市场,在

2、某种程度上束缚了经济的发展。要求注册资本一次性全部缴足,也容易造成资金的闲置。同时,从目前公司登记管理的情况看,根据公司经营内容分别规定不同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实际意义不大。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旧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新公司法:将这一限额降为500万元。  修改理由:鼓励投资创业,促进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3完善出资方式的规定  旧公司法: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新公司法: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

3、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修改理由:从我国的实践和其他国家的规定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应当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作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同时,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确定性,防止以价值不确定的财产向公司出资可能带来的风险,法律、行政法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作出规定。据此应采用列举和概括相结合的办法,规定出资方式。4调高无形资产在出资中所占的比例  旧公司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新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4、30%。这意味着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修改理由:现行旧公司法对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规定过低,但规定过高有可能影响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为此,应适当提高无形资产在出资比例中的比重。5适当放宽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 旧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累计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新公司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

5、净资产的70%。  修改理由: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应当便利公司的投融资活动,适应放宽对公司对外投资额的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6对公司担保行为加以规范  旧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公司法: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

6、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增加理由: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可能给公司财产带来较大风险,需要慎重。实际生活中这方面发生的问题较多,旧公司法对此需要加以规范。7高管违法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赔偿  旧公司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新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增加理由:从公司运作的实践看,有些公司的董事、监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应当强化责任追究机制。8增加有关股东诉讼的规定  旧公司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新公司法:董

7、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增加理由:现行旧公司法没有关于股东诉讼的规定,在实践中影响了股东权利的维护,有必要增加这方面的规定。9股东可查阅

8、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旧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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