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超劳动法讲座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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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律师劳动法讲座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孟超第一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周年总结1.劳动用工成本上升,尤其是临时性和编外用工2.劳动关系得到固化,劳动合同签订的期限普遍延长3.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受到了限制,很多单位已经意识到民主管理的重要性4.用工得到了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率、社会保险办理率相对增加5.劳动者的流动高度自由,跳槽现象大增劳动合同法实施总结6.限制了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人数增加7.扩大了劳动者的即期解除权,部分主动辞职的职工也获得了经济补偿金8.裁员要照顾劳动者家庭状况,优先留用无固定期限和家庭

2、无其他就业人口职工,依法裁员显现减少9.特殊群体得到了保护,使得因病、职业病、三期、年老人员的利益得到了保障10.劳务派遣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因存有不稳定因素,并催生了业务外包项目的发展第二部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一、劳动合同的主体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

3、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所负有的义务1、劳动合同签订义务2、最低工资支付义务3、社会保险办理义务4、经济补偿金支付义务5、违法赔偿义务二、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第十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

4、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

5、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三、职工花名册的要件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

6、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连续工作年限的计算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连续工作年限的

7、计算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五、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十三条用人单位

8、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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