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引言 1.1 本标准规定了塔式起重机的制造、使用和维修以及部分设计方面的安全要求。设计中的结构与零件的强度和稳定性的安全要求、整机抗倾覆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的规定。 1.2 本标准适用于工作环境温度为-20-40℃的电力驱动的建筑塔式起重机。 1.3 塔式起重机的制造应按设计图样进行。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使用;经检查连续两年质量不合格的产品,应停止其生产。 1.4 塔式起重机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技术文件: a. 产品合格证; b. 安装和使用说明书; c.
4、道应设置扶梯(爬梯)。设置的扶梯应满足下列条件: a. 扶梯两支柱间的宽度不小于300mm; b. 梯杆最小直径为16mm; c. 梯杆间距应在250-300mm范围内且等距离布置,梯杆后面应有不少于1600mm深度的自由空间。 2.3.3 不允许在与水平面呈65°-75°之间设置通道。 2.3.4 护圈 当扶梯的通道高度大于5m时,从平台以上25m处始应设置护圈。护圈直径0.65-0.8m,两护圈的间距为0.5-0.7m。在扶梯通道一侧的护圈之间应用三条沿护圈周向均布的板条联系。当扶梯设于
5、结构内部时,如扶梯与结构间的自由通道间距小于1.2m,可不设护圈。 2.3.5 休息平台 对于楼梯、扶梯高度超过10m时应设置休息平台,第一个休息平台应设置在不超过10m高度处,以后每6-8m设置一个。 2.3.6 臂架通道 2.3.6.1 对于小车变幅的臂架,通道应设置在臂架内,并符合下列规定: a. 臂架断面高度小于1.8m时按图1布置通道和设置用于悬挂安全带的扶手且扶手横向位置应便于通行和手扶。 b. 臂架断面高度等于或大于1.8m时按图布置通道和设置一个或两个用于悬挂安全带的扶手,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