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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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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讲,外交特权(privileges)与豁免(immunities)一、概念及其形成1,概念: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外交活动,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和有关协议相互给予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人员一种特殊权利和优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遇,在外交上统称外交特权和豁免。我国过去曾把外交特权和豁免统称为优遇,即优惠的待遇;也有的国家称为豁免权和优例。2,形成《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各国人民自古即已确认外交代表之地位”。西方:古希腊给予交战国的使节以宗教保护的规则,使其人身不受侵犯,这些使者是交战国使者,后来成为和平的使
2、节。东方:“两国交兵,不斩来使”。强调外交使节的特权是外交学理论与实践发展过程中非常强调的内容。马基雅维利和格老秀斯等都强调外交使者应该享有特权及豁免。18世纪中叶开始形成,随后国际法学家一直致力于将这些规范化,1928年泛美会议通过的《外交官公约》和《领事官公约》中有关于外交特权和豁免的规定。1929年国际法学会又通过了关于外交豁免的决议,1961年联合国会员国、各专门机构成员国及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共同通过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集外交法之大成,正式对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作了明确的规定。使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有关规定法典化。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就领事特权与豁免有了明
3、确的规定二、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理论依据1,治外法权说(extraterritorialitytheory):即臆想外交使节驻在地是派遣国领土的延伸,外交使节虽身在驻在国境内,但在法律上推定仍在其本国。因此,外交使节和其驻在地免受驻在国法律的管辖。帝国主义国家就曾以“治外法权”为根据,对一些弱小国家和民族进行欺侮和干涉。《辛丑条约》与东交民巷使馆区的设立。2,代表性(representativecharacter)说:外交代表是代表派遣国的,是派遣国的化身,给予其优惠就是尊重派遣国的尊严。3,职务必要说(functionalnecessity):即外交代表之所以需要外交特权和豁免是因为
4、这是保证其能正常履行职务所必须的,执行外交公务,完成外交使命所必须需要一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奥本海国际法》强调:“外交使节是国家的代表,外交特权在处理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时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这些特权,如果没有这些特权,外交使节就不能圆满地执行他们的职务。第一种理论已经过时;第二种理论和第三种理论是当今国际法所承认的的。即外交代表之所以享有特权,一是为了对其所代表的国家和元首的尊重,二是为了保证正常履行职务。《维也纳公约》规定:确认此种特权与豁免之目的不在于给予个人利益而在于确保代表国家之使馆能有效执行职务。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1,什么人可以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馆长、外
5、交职员、馆长和外交职员的家属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高级官员是否使用外交,e.g.湖广铁路债券案)使领馆的“行政和技术职员以及他们的(非驻在国国民)家属(执行职务范围以外的行为,不能豁免民事和刑事管辖)”。派遣国和接受国双方同意临时派遣的代表一国就特定任务进行交涉的特别使团的人员、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团成员,国际组织的高级职员和国际法院的法官。2,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享有期限:从赴任进入接受国开始,至他的职务终止而离境为止;对尚不属于享有特权的人员,则自派遣国将他的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时起,即使两国发生冲突也不例外。外交特权本质上属于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而不属于他个人,外交代表不
6、能自行放弃(waive)外交豁免,只能由派遣国放弃,且放弃必须明示。如向法院起诉,就的接受判决;起诉以后的反起诉;外交官的亲属从事读书、工作等活动则不享有豁免;外交官租赁房屋也经常放弃特权。3,职务必要说既是特权与豁免的依据,同时也是特权的限度。如货物的进口,邮件的不受扣留和检查,电台的使用范围,使馆使用范围。不能利用特权干涉驻在国内政,从事不符合身份的活动,不从事为私人利益的专业和活动。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1,不可侵犯(inviolability)(1)人身不可侵犯。29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1973年联大通过《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
7、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81年《考虑有效措施以加强对外交和领事团和代表的保护及其安全》的决议。(2)馆舍、财产、外交人员私人寓所,以及档案和文件不可侵犯。不得侵犯,受保护,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和强制执行。2,管辖豁免(immunityfromjurisdiction)刑事管辖豁免:触犯法律,不能起诉,比较严重者,驻在国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限期将其招回,当严重威胁驻在国安全时,驻在国对犯罪的外交人员会予以驱逐出境;民事管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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