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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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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外交特权与豁免摘要全球化趋势明显加快的今天,各国政治、经济贸易往来密切,外交的深度和广度都在不断的增加。虽然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原则在各国的外交实践中和各国国际法著作中得到了普遍的承认核反映,但是在具体论述和应用上,由于各国的社会制度不同,因而一直存在着分歧和斗争。并且由于历史或者政治立场等种种原因各国间的外交又存在着各种问题与矛盾。在实践中,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国家之间的国家关系,而且损害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为了保证各国的外交正常进行,保证外交代表、外交代表机关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的外交活动。各国都应该认
2、真对待交特权与豁免这一国际法制度,明确它的内涵及外延,尽量统一它的定义及规定以减少各国在这方面的矛盾。关键词外交特权与豁免概念内容国家豁免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概述1、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产生、概念及理论依据人类社会自从出现了国家就有了外交交往,派使节进行国与国之间交往谈判的制度就有了。给外国使节某种优惠和保护,使他敢于进入异国甚至是交战的敌国,这是各国间能够交往和处理各种关系的一个最起码的条件和重要的开端。虽然外交特权与豁免是现代的概念,但是给外交代表以某种优待自古有之,例如古希腊时期就有给予交战国的使者以宗教保护的规则,使他的人身不受侵犯。
3、我国古代也早就有“两国交兵,不斩来使”之规则。近代和现代外交关系制度是以常设外交使节为基本特征的。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最初在13世纪出现于意大利个别城市国家,特别是威尼斯。17世纪以后,特别是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以后,常驻外交使节在欧洲各国间发展成为一种普遍制度。随着常驻外交使节制度的形成,外交使节的特权与豁免制度也相应得到了形成与发展。一国派往外国的代表,不论是临时使节还是常驻使节,除了享有礼节上与其身份和地位相应的尊荣外,还享有其他外国人所不能享有的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这种特殊权利和优惠待遇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然而在国际法文件和教科
4、书中,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给其所下概念各不相同,虽然大意基本相同,但是由于各国的历史环境与国际环境的不同和学者们个人的价值观和态度的不同,所以各国学者给外交特权与豁免下定义时在立足点、形式和外延方面还是存在很大区别,所以各国对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定位与实践方面也存在分歧。我国著名的学者梁西先生给其下的定义是:“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按照国际习惯法或者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主要是为使一国之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在驻在国能够有效地执行职务而由驻在国给于的特别权利和优惠待遇。”也有学者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历史习惯与实践方面给其下的定义,还有学者从外
5、交代表所负使命给其下定义,例如韩国学者柳柄华主要是从职务需要方面下的定义:“外交特权与豁免是为了使外交官及外交使团作为派遣国的代表能够独立、有效的执行职务,而在接受国内享受特殊的国际法上的地位。”不论学者们如何定义外交特权与豁免,要理解外交特权与豁免都不能忘记外交特权与豁免这一国际法制度是为了保证外交代表,外交机关以及外交人员进行正常的外交活动这一根本目的。也不能忘记各国给予他国外交代表以特权是为了使本国的外交代表在对方国家执行职务时能够得到同样的特权,从而能够自由的代表本国进行谈判,自由的同本国政府进行联系,以便在不受干扰和压力的条件下
6、顺利地完成自己的使命这一初衷。所以各国都应该适当的放弃一些无关乎主权的执着并做出适当的让步使各国能在外交特权与豁免方面存同去异,以便各国地更好的往来,从而促进世界和平发展。目前学界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法理依据主要有三种说法:治外法权说、代表性说、职务需要说。(1)治外法权说该学说始于16世纪,其主张:尽管使馆及其工作人员处在接受国境内而非派遣国境内,但它处于接受国管辖之外。因为驻外使管是派遣国领土的一种延伸以及外交代表处于接受国领土管辖之外,犹如从未离开派遣国。该学说又称“拟制领土说”。格老秀斯在《战争于和平法》中阐述:“使节即外交代表应
7、当被视为在法律上在驻在国领土之外,故应当豁免接受国法律之管辖。”纵观《战争于和平法》一书,不难发现格老秀斯这一学说是为了找到一种理论依据以促进各国的交往,从而实现全人类的和平与幸福。但是帝国主义国家曾利用“治外法权”作为欺辱弱小国家和民族的一种根据,例如,1899年义和团运动后,帝国主义列强强迫清政府于1901年签订辛丑条约,将北京的东郊民巷划为使馆区,由外国使馆管理,常驻外国军人,中国人不许在使馆区内居住,中国军队不经外国同意不得进入,形成“国中之国”。这是一种严重扭曲和平外交且侵犯中国国家主权的霸权主义行为,应该受到严重的批判和唾弃。
8、虽然这一学说有自身的局限性与不足,我们也不能利用它胡作非为,我们应该站在正义的角度、站在有利于世界和平发展的角度来改进它。现在的国际法基本摒弃了这一理论根据,包括《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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