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六章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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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法名言录再公正的审判结果,也会因不公正的程序而蒙羞。———英美法谚第二编分论第十六章立案本章主要内容:一、立案概述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三、立案的程序第一节立案概述一、立案的概念和特点1、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在我国,立案是一个法定独立的诉讼阶段,具有相对独立性。立案阶段的任务:决定是否开始刑事诉讼程序。2、立案的特点立案是法律赋予公检法机关的特有职权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独立、必经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2、二、立案的任务对获取的线索或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有无犯罪事实确定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三、立案的意义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迅速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正确及时立案,有利于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四、国外的刑事诉讼启动模式1、随机型启动模式:侦查机关一旦获得犯罪行为发生的信息,即可决定侦查与否,无须经过特定程序履行特定手续。它又分为:(英美法系国家)对人的随机型启动模式:特定公民被指控即可以开始侦查,刑事诉讼随之启动(大陆法系国家)对事的随机型启动模式:只要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就可以开始侦查,刑事诉讼程序随之

3、开启2、程序型启动模式:侦查机关在正式开始侦查之前,须先经过一特定的、相对独立的诉讼阶段,如俄罗斯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一、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单位、个人的报案或举报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犯罪人的自首其他途径,如上级交办、公民扭送等二、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发生、有一定的证据证明)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3、符合管辖的规定第三节立案的程序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任何单位、个人和被害人的报案、控告、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都应当接受,不得推诿和拒绝公安司法机关受案后,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

4、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和自首的犯罪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应当为其保守秘密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1、审查的内容案件是否属于本部门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2、审查的方法分析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补充材料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

5、采取勘验、检查、查询、询问知情人等一般调查方法三、对立案材料的处理1、立案《立案报告书》或《立案报告表》《立案决定书》2、不立案《不立案决定书》如果案件的材料来源于控告,应在7日内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四、对不立案的救济控告人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有权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10日内对复议申请作出决定,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人如果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人民检察院控申检察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6、不立案的决定不服,其控告内容又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控告人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五、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立案)。【课后阅

7、读】1、“不破不立”的危害2、查办自侦案件中推行“以事立案”的一点思考六、立案监督尚存的问题对法院自诉案件的立案缺乏监督对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缺乏监督对公安机关滥用立案缺乏监督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缺乏监督课后阅读文献不破不立的危害查办自侦案件中推行以事立案的一点思考课后练习1、立案的材料来源包括哪些?2、报案、控告和举报三者有何不同?3、立案的条件是什么?4、公安司法机关在受案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如何处理?5、公安司法机关经审查后,决定不予立案,如果案件的材料来源于控告的,应在()日内向控告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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