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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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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位授予工作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授权,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相应各级学位的授予学科专业,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第三条凡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成立校学位委员会,负责审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按授予博士学位的标准,由
2、学位的主要负责人及教学、科研人员中的教授、副教授组成,委员会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由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审查通过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2.审查培养方案,确定研究生的课程设置,审批主考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3.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5.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6.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7.通过建议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8.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9.研究和处理授予学
3、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第六条关于学位评定工作的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设分委员会,各由5~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各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讨论学位授予工作。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要对经过答辩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逐个对其政治表现、课程考试、论文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3.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经过审核无异议的本科生、硕士生及博士生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授予学位。4.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表决结果直接带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上,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授予学位
4、。第七条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通过并建议授予相应学位的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博士学位名单,分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学位名单,均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应分别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分委员会通过的硕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并备案。第八条每年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送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第三章学士学位第九条高等学校本科生(包括高等学校成人教育的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合格准予毕业,并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1.课程学习及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足以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
5、知道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第十条本校本科毕业生,由各学院提供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由学科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提名,列出推荐学士学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十一条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每年办理一次。第四章硕士学位第十二条凡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或具有毕业硕士研究生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列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1.在本学科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能
6、力。第十三条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应届毕业研究生的毕业时间每年分两次进行,毕业典礼暨学位授予仪式每年举行1次。非授予硕士学位单位应届毕业研究生或同等学力人员向我校提出学位申请,一般应在本校应届毕业研究生毕业前4个月办理手续。学位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在答辩前2个月将决定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再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否则取消其申请资格。第十四条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按规定提交下列材料:1.本校攻读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研究生,应学完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后,方可提出申请。申请学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硕士学位
7、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本人申请、论文工作情况,导师评语,答辩委员会评语。(2)硕士学位研究生全部课程的成绩单及培养计划。(3)硕士学位论文。(4)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2.非授予硕士学位单位的毕业硕士研究生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时,除第一款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培养单位推荐书,并由培养单位统一办理。第十五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学位课(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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