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

ID:37716130

大小:46.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9-05-29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_第1页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_第2页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_第3页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_第4页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_第5页
资源描述:

《《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物权法》徘徊在创新与保守之间  一、《物权法》理论的创新  中国自清末民初走上“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以来,在法律制度上就选择了大陆法系。大陆法系特别是德国的物权法,在中国学者中备受推崇。中国的物权立法不能不受其影响,事实也正是如此。但《物权法》在一些理论上突破了大陆法系传统物权理论的窠臼,在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中,第一次烙下了中国人的印痕。其理论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  1.确认了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 

2、 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物权法的根本问题。传统物权理论有一个经典表述,那就是“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债权法是规范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市场交易关系)的法律”。《物权法》抛弃了传统物权理论的这一物权法定位,在其第二条第1款中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物权法》的定位是正确的。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财产利用关系在大陆法系并非无立锥之地,用益物权可以说是对财产利用关系的概括。但大陆法上的用益

3、物权是零乱的、就事论事的,从来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之所以出现几种用益物权,是为实际生活所迫,根本不是为了调整财产利用关系。传统的物权法等于或至少相当于所有权法。而自二战结束以来,财产利用关系作为一种重要的财产关系,愈来愈具有独立于财产归属关系的地位和意义。这一变化是随着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普遍分离而发生的。在传统社会,财产利用主要是所有人自己的事情,有了财产归属规则基本上就规范了财产利用关系。因此,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归属关系的法律这一说法曾经是恰当的。但在现代社会,财产利用更多地表现为所有权人将财产交给他人利用。非所有人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产生了财

4、产归属关系所无法包容的财产利用关系:所有权人、利用财产的非所有权人和其他非物权人相互之间的三重关系。所有权人怎样才能放心地将财产交给利用人?利用人何以愿意利用所有权人的财产?其他的非物权人如何对所有权人和利用人承担义务?这些都超出了所有权规则的范畴,需要一套新的专门解决财产利用问题的规则。因此,将财产利用关系从财产归属关系中独立出来作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而且,公有制下的中国存在着财产归属与财产利用的天然分离,其对独立财产利用规则的需求则更加迫切。  《物权法》将财产利用关系独立出来与财产归属关系并列,共同作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5、,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现代社会财产关系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其意义十分重大。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中,第一次有了财产利用关系的独立地位,给中国物权法的现代化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其理论创新和制度建设的价值,无论怎样评价都不过分。  2.拒绝以有体物定义物权客体  物权的客体——物,是物权法大厦的基石。然而,对物的理解长期未能达成一致:罗马法的物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法国法继承了罗马法对物的理解,德国法上的物原则上不包括无体物。  可是,中国海峡两岸的物权法教科书毫无例外地照搬德国法的定义,将物定义为有体物。《物权法》没有使用学界通用的定义,不去定义什么是物,而是

6、直接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法》的这一选择是明智的。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www.9ask.cn/souask/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有体物作为物权的客体是传统社会生活状况的真实写照。罗马法虽将物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但由于所谓的无体物(权利)最终落脚于一定的有体物上,因而罗马财产法本质上是有体财产法。当时的财产几乎都是以有体物的形式存在,用益权等无体物也是附着于土地、房屋等有体物上。19世纪前后的欧洲,尽管工业革命的大幕已经拉开,但有体物仍是人们基本的生存物质,因而承继罗

7、马法有体财产法的传统,无疑是法国人和德国人的理性选择。但现代社会中,有体物当然还是财产,但影响社会和个人财富总量的很大程度上是价值物。资产、存款、证券只是一种文字或数据的文件,基本无“体”可言,或这个“体”没有实际意义,但却是实实实在在的财产,其价值与有体物并无不同。不仅如此,人类还从实际需要出发拟制出许多具有稀缺性的资源和财富,从而使其成为一种拟制的财产。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如果仍将物限定于有体物,无异于作茧自缚。如果物权法只对有体物作出规定,那么价值物将流离失所、无家可归,物权法将失去作为财产基本法的资格。  《物权法》采取了回避争论的立法技

8、巧——不定义物权客体,直接规定物权的客体为物。但其倾向性十分明显,即现代社会无论如何不能再将物权客体限定在有体物。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