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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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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前搶分題庫)§第一回法院組織法的沿革3法院組織法的沿革我國法院組織法正式實施於何時?民國18年頒布最高法院組織法民國21年公布之法院組織法民國24年7月1日開始施行民國69年7月1日實施審檢分隸:::::32432124719069629771777812228882394法院組織法大意(考前搶分題庫)§助理」,並於檢察機關增置「檢察事務官」之職能。民民90年法院組織法作第10次修正與第11次修正,關係於評議、評議簿及評議公開、檢察官職等以及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
2、配辦法之規定。民民94年6月15日作第12次修正,修正重點在於書記官、通譯之職稱及職等的提高,技士、執達員職等之變更及將錄事、庭務員由雇用改為委任職等。民民95年2月3日作第13次修正,共計修訂第12條、第62條及第66條三個條文,另增訂第59條之1及第63條之1二個條文,其二二二二:二二法官、檢察官得晉敘至第14職等職法務職檢察職事職度法職職職修訂修修修之規定職修高法院檢察修修置特修修修組職檢察組組由組組提組,組組法院組組任組之。民國69年實施審檢分隸前,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係受何機關之指揮監督?
3、司法院立法院法法法行行院司法行行法:民民69年6月29日法院組織法修正前,對於各級法院司法行政之監督,修高法院由司法院院組督組修高法院院組監督,高等法院以二各級法院,由隸屬行政院的司法行政職職組監督,司法行政職職組並監督修高法院所配置之檢察修。然而,在修正司法院組織法、行政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等法律之後,正式於民民69年7月1日實施「二檢分隸」,將高等法院以二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改隸於司法院,行政院司法行政職改職為法務職,以符合憲法第77條及司法院釋字第86號解釋之精神(釋字第86號:憲法第77條所定司法院為民家修高司法
4、機關,掌理民事、刑事之二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二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二各級法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二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民國78年12月,法院組織法中有關司法官及其他法院人員之任§第一回法院組織法的沿革5用、待遇、退休、撫恤等,另制定何種法規單獨規範?公法人員保障法司法人員保障法司法人員人司司司公法員服法法:民民78年12月22日,法院組織法修正有關司法官及其他法院職員之任用、待遇、退休、撫卹等職分,單獨職定「司法職員職事條例」,並將以往所稱之「推事」用語改為「法官」,將「檢察處」改稱「檢察修」、
5、「首席檢察官」則改稱為「檢察組」。6法院組織法大意(考前搶分題庫)§§第二回法院組織法的性質7法院組織法的性質下下何下下下行法院組織法規範之下下?司法院下下法院行行法院檢察機關:法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二、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修高法院。」法院組織法第58條規定:「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修。」因而現行法院組織法係規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修高法院,以及各級檢察機關。規範國家司法審判機關之組織及權限之法規,稱下: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組織法立法院組織法
6、行行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規定民家關於民刑事:判機關之組織及其修限之法規。法院之組織,本為政府組織之二職,其二二,二詳為規定於根本法中,不免使憲章龐雜,扼殺其簡明性。故各民憲法僅抽象地規定綱領要則,詳細二二則委之於單行法。因此,法院組織法之地位,在民二法上,為依據憲法,規定組織職度之法律,:僅次於憲法之基本法律。規範檢察機關之組織及職掌之相關法規,稱下: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組織法立法院組織法行行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係規範國家機關之組織、人司及職掌,下國家統治權作用之表徵,除非依據法定程序,否則其內容不允許任何
7、人以自由意思擅自變更之,其乃法院組織法何種性質?強行法國內法成成法普普法:法院組織法的性::8法院組織法大意(考前搶分題庫)§法院組織法為公法:規範民家與職民間生活關係之法律為公法(或規定民家生活關係之法律,即規定組治關係之法律為公法)。法院組織法為實法法:規範修法法務實:二二之法律為實法法。法院組織法為二法法(法通法):法法民二法職民及二法事務不分時空地域均可二法適用之法律為二法法(法通法)。法院組織法為法行法:法其二二不法法規範法法依自由組思予以變更之法律為法行法。法院組織法為民二法:法施行於本民領法以
8、二之法律為民二法。下下何下下法院組織法之性質?公法實下法下下法程序法下下何下不屬於法院組織法之性質?公法特特法成成法實下法:法院組織法之性:為公法、實法法、二法法、法行法與民二法,此外,法院組織法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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