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交强险中免责条款的实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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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近年来,我国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2010年为61万件,2011年已经上升为90万件左右,同比上升32%。201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姜强的介绍。囿于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原因,我国交通事故的赔偿主要依赖于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的赔付部分。按照目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中规定了一些免责条款,如受害人故意、驾驶人酒驾、无证驾驶等。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少法院在构成免责条件的情况下,也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

2、任。交强险与商业险有什么不同?法院基于什么原因而突破现有交强险条例的规定?我国交强险如何构建其免责条款?是本文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关键词:交强险免责条款法律分析目录引言11.交强险概述11.1交强险的内涵11.2交强险的性质与特点22.交强险法定免责条款设置的必要性42.1加强惩罚力度42.2避免道德风险42.3体现公平公正性原则43.交强险的立法依据及相关的规定43.1交强险的立法依据43.2与交强险免责条款有关的规范性文件54.保险公司免责空间的争论6结语8参考文献10致谢11引言对于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盗抢

3、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虽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要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除上述4种情况外,致受害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负绝对的、不问过错的赔偿责任,且没有追偿权。其保险责任大大放宽,且不设免赔率与免赔额。但是实践中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还有些争议,关于受害人属于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情况,但是造成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能否免责的问题,就争议不断,有案例:2010年12月31日,静宁县农民李喜俊被依法逮捕,法院一审以交通肇

4、事罪判处李喜俊有期徒刑2年6个月。肇事车辆系李喜俊所有,案发前,他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死者家属在申请民事赔偿款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却遭到拒绝。同年12月12日19时,城关区北滨河路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金杯牌小客车,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行人撞倒在地。次日零时27分,伤者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交警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后,认定驾驶员负全责。同时,警方发现驾驶金杯车的车主李喜俊没有驾驶执照。保险公司认为李喜俊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

5、规定,不属于交强险责任理赔范围。根据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可依约免责。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保险条例中虽然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是两个概念,该规定并没有免除保险公司人身伤亡赔偿的义务。因此,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支付各项损失11万元,李喜俊支付5.9万元。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兰州市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因此本文对保险公司免责空间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

6、明确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范围内的人身伤亡是否应该负赔偿责任。1.交强险概述1.1交强险的内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10,为中国大陆官方因应《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交强险”

7、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承担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予以承担的一种强制责任保险。其源于《道交法》第76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该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交法

8、》第76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条例》第21条也进一步肯定并秉承了这一规定,该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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