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的车损险条款应属免责条款

高保低赔的车损险条款应属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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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保低赔的车损险条款应属免责条款【摘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车辆投保时按照市场上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险金额,出险时车辆损失的赔偿额不能超过保险公司核定的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该条款应认定为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关键词】高保低赔;车损险条款;论文下载【写作年份】2012年【正文】■案号一审:(2011)绍诸商初字第1112号二审:(2011)浙绍商终字第666号【案情】原告:俞迪丰。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原告俞迪丰所有的浙AP0759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

2、赣K6759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2010年10月13日至2011年10月12日。其中赣K6759挂的半挂车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9350元,浙AP0759车的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51000元。2011年4月12日1时许,宋顶福驾驶该车辆在次坞镇大桥村石场地方,发生交通事故,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宋顶福负全责。后车辆由丽水市南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进行修理,由大地保险公司进行查勘,汽车修理公司报价的维修费用为124092元

3、,后俞迪丰和汽车修理公司商量后最终确定修理价格为96200元。因大地保险公司拒绝按此进行赔偿,俞迪丰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大地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8700元。大地保险公司答辩称:一、俞迪丰投保的车辆初次登编者按:按照车损险保险条款的约定,一般的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记日期为2004年7月,但俞迪丰投保时陈述其初次登记日期为2009年7月,使大地保险公司在确定保险金额和计算保费时出现重大失误。因俞迪丰的这一违反诚信行为,大地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二、即使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讼争车辆的保险价值应按24844.

4、48元扣减残值(约1万元)计算,现俞迪丰车辆的维修费用为96200元,即修复后讼争车辆的实际价值在96200元以上,如果按维修费用赔偿,则将使俞迪丰因本次保险事故发生额外收益,违背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三、本案中俞迪丰未投保不计免赔,应扣除15%的免赔率。【审判】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依法有效。讼争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花去修理费96200元的事实应予认定。大地保险公司提出因俞迪丰未投保不计免赔,应扣除15%免赔率,对此俞迪丰无异议,应予准许。关于大地保险公司就讼争车辆初次登记方面的抗辩,大地保

5、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是俞迪丰向其陈述车辆的初次登记时间为2009年7月,而根据车辆投保程序,大地保险公司应审核投保人提供的车辆行驶证或新车购置发票,讼争车辆行驶证上记载车辆注册时间为2004年7月5日,而大地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上填写为2009年7月,并以此收取保险费用。故大地保险公司关于俞迪丰违反诚信原则、虚报车辆注册时间等抗辩意见与事实相左。讼争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98700元,减去俞迪丰同意扣除的15%免赔部分为83893元,应由大地保险公司理赔。大地保险公司关于应从2004年7月5日开始折旧的抗辩,有违公平和诚信原则

6、,且折旧计算赔偿属于免除保险人部分责任的条款,大地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责任免除条款对俞迪丰不发生效力。法院据此判决:大地保险公司应支付俞迪丰保险理赔款83895元,限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驳回俞迪丰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大地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判认定本案讼争车辆初始登记时间系大地保险公司所填写错误;原判认定车辆损失金额不当,从证据反映,96200元修理费包括了浙AP0759车辆,不仅仅是赣K6759车辆;本案是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事故发生时,应当以事故发生时讼争车辆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价

7、值,原判违背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基本原则。另外,将折旧计算赔偿款纳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也属错误。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保险车辆初始登记时间为2009年7月的问题,无证据证明相关内容系大地保险公司一方人员所填写,但因保险人承保时需要核对车辆行驶证信息,大地保险公司应当知道保险车辆的登记信息,即使相关内容系由投保人填写,也应视为大地保险公司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并且本案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故也并不影响大地保险公司对保费的确定。关于保险车辆损失金额的确定,经核查,从俞迪丰一审中提交的事故损坏清单、修

8、理结算清单及修理发票等证据内容反映,确记载了送修车辆为浙AP0759车辆和赣K6759车辆,对牵引车和挂车未作明显区分,但鉴于大地保险公司未在合理期间内到汽车修理公司进行定损,而且两车的车辆损失险均由大地保险公司承保,浙AP0759车辆的车辆损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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