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车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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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动车辆保险条款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总则•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救助特约条款•盗抢险条款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总则•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不计免赔额特约条款•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资抢险条款•救助特约条款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总则•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

2、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括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坠落;   (二)火灾、爆炸、自燃;   (三)外界物体坠落、

3、倒塌;   (四)暴风、龙卷风;   (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保险

4、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

5、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   (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

6、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保险车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八)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九)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十)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十一)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

7、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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