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遗失物在物权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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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论文题目[单击此处键入中文题目]学生姓名[键入姓名]学号[键入学号]函授站[键入函授站或教学点名称]指导教师[键入]继续教育学院制论遗失物在物权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摘要:人们在不断追求财富的过程中,遗失既得物的事情时常发生,仅加强人们的谨慎避免物品遗失不能绝对避免物品遗失,因此必须做一定的制度安排来解决遗失物关系。因遗失物产生的相关问题一直是我国民法学者和民众所关心的话题。鉴于我国对此方面立法的薄弱,本文试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参照国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分析,通过阐述遗失物制度的相关理论,在熟知遗失物制度相关理论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遗失物制

2、度中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与此同时还提出了在我国解决遗失物制度中存在的相关法律问题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遗失物;物权法;费用偿还请求权;报酬请求权目录一、遗失物的概述1(一)遗失物的含义1(二)遗失物的构成要件11.须为有主的动产1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13.须无人占有1二、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现状1(一)我国有关遗失物制度方面的立法11.拾得人的义务12.拾得人的权利2(二)外国有关遗失物制度方面的立法21.德国民法典关于遗失物制度的规定22.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关于遗失物的规定23.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相关立法例2(三)我国现行遗失物制度的缺陷3三、遗失物制度的相关法律问题

3、3(一)片面强调拾得人义务3(二)对遗失物招领、认领程序未作规定3(三)对无失主认领之遗失物之归属未作规定4四、遗失物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4(一)明确遗失物拾得人和遗失人的权利和义务41.明确遗失物拾得人的权利和义务42.明确处于遗失物遗失人的权利和义务6(二)明确处于遗失物招领、认领的具体程序7(三)确立处于遗失物归属制度7五、结论9致谢10参考文献10一、遗失物的概述(一)遗失物的含义遗失物是动产的所有人、占有人因主观上疏忽或自然原因致失落它处而失去控制的物品。[1](二)遗失物的构成要件1.须为有主的动产人所丢失、遗失的物品并非所有权的物品,遗失物是有人所有而现却无人占有

4、,无人占有不同于无人所有,而无主物是先占的客体。同时,对于动产而言才会有遗失的概念,而对于不动产而言,其位置和属性是不变的、特定的,即使在其他物品的遮盖和遮掩下处于不可见状态,物品仍不能定义为遗失,其权利也同样不会遗失。2.须占有人丧失占有占有状态是否丧失,应依客观情形及社会观念而定,仅于一时不能实行管领力,不能称为丧失占有。直接占有人或占有辅助人抛弃占有物而未经占有人或其主人同意,对间接占有人或主人而言,均属丧失占有。3.须无人占有须无人占有即指丧失对物的占有,不为任何人所占有而言。具备上述构成要件的物品自然成为遗失物。二、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现状(一)我国有关遗失物制度方面的

5、立法关于遗失物制度的相关立法主要体现在民法领域,最主要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新颁布的《物权法》。《物权法》基本上肯定和覆盖了《民法通则》关于遗失物的相关制度安排,现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1.拾得人的义务第一,拾得人返还拾得物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返还请求权人负有返还的义务,这里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和占有人。第二,拾得人的报告义务。为使物归原主落到实处,拾得人应在拾得之日起20日内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机关等保存部门,否则可能构成故意隐瞒他人财物,拒不返还,按侵权处理。[2]10第三,拾得人的注意义务。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之后至送交保存部门或返还

6、给遗失人之前,都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负有赔偿的责任。[3]2.拾得人的权利第一,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用、维持费用、登报费用、饲养费用等,可以要求向领取人主张返还。第二,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并无报酬请求权;如果遗失物的权利人发布悬赏信息以此寻回遗失物的条件下,拾得人有权向权利人兑现悬赏信息和支付赏金。因此,可以看到:在拾得遗失物的问题上,《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遗失物的拾得人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增加了拾得人的重大过失责任,但仍然没有赋予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4](二)外国有关遗失物制度方面的立法1.德国民法

7、典关于遗失物制度的规定德国民法典法规,详细的对遗失物问题进行了规制,自第965条至第984条的德国民法典法规中制定了有关拾得人通知的义务、对遗失物妥善保存、无偿交还以及责任范围、悬赏报酬、拾得人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多方面内容。对费用及拾得人的获得报酬权利专门设立了相关条款,其中,[5]第971条明文规定,遗失物的权利人支付于拾得人的报酬应当在1000马克以内,物品的报酬计算以价值的5%计算,如有特殊情况则以3%计算,动物的报酬是其价值的3%。如果遗失物的价值仅限于物品权利人,其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值或根本无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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