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在物权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遗失物在物权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ID:38091075

大小:45.65 KB

页数:6页

时间:2019-05-28

遗失物在物权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_第1页
遗失物在物权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_第2页
遗失物在物权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_第3页
遗失物在物权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_第4页
遗失物在物权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_第5页
资源描述:

《遗失物在物权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毕业论文开题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成人高等教育2014届法学类毕业论文开题报告学号201438114071姓名邵烨导师姓名职称王洁洋开题时间2015年5月28日课题题目交通肇事罪课题来源■导师指定□自定□其他来源选题依据(包括选题意义和选题目的):1.目的:了解遗失物的含义的概念、司法解释、构成要件、认定及处理2.意义:1)了解遗失物的构成要件和相关的法律责任2)了解遗失物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物权法中对遗失物的解释和认定3)了解拾得人在捡拾到遗失物时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以及应该尽到什么样的法律义务。国内外该题目内容的文献综述,写明该方向研究现状:关于遗失物制度的相关立法主要体现在民

2、法领域,最主要的法律是《民法通则》和新颁布的《物权法》。《物权法》基本上肯定和覆盖了《民法通则》关于遗失物的相关制度安排,现结合《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总结如下:拾得人的义务:第一,拾得人返还拾得物的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返还请求权人负有返还的义务,这里的返还请求权人包括遗失物的所有权人和占有人。第二,拾得人的报告义务。为使物归原主落到实处,拾得人应在拾得之日起20日内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公安机关等保存部门,否则可能构成故意隐瞒他人财物,拒不返还,按侵权处理。第三,拾得人的注意义务。拾得人在拾得遗失物之后至送交保存部门或返还给遗失人之前,都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3、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负有赔偿的责任。拾得人的权利:第一,费用偿还请求权。拾得人为保管遗失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如保管费用、维持费用、登报费用、饲养费用等,可以要求向领取人主张返还。第二,报酬请求权。拾得人并无报酬请求权;如果遗失物的权利人发布悬赏信息以此寻回遗失物的条件下,拾得人有权向权利人兑现悬赏信息和支付赏金。因此,可以看到:在拾得遗失物的问题上,《物权法》进一步明确了遗失物的拾得人有必要费用请求权,增加了拾得人的重大过失责任,但仍然没有赋予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中国的台湾地区民法典失去财产的规定,相比之下,德国民法典更简洁。该法第805条规

4、定,“失物招领六个月后,所有那些声称所有人却又不能证明的,发现者或警署或自治机关,揭示和报销保管费,所有人或机关支付费用。前项情形,拾得人对于所有人,得请求其物价值十分之三报酬”。很显然,该条规定的效果与德国民法典第970、971条规定的效果基本相当。开题报告Ⅰ德国民法典法规,详细的对遗失物问题进行了规制,自第965条至第984条的德国民法典法规中制定了有关拾得人通知的义务、对遗失物妥善保存、无偿交还以及责任范围、悬赏报酬、拾得人获得报酬的权利等多方面内容。对费用及拾得人的获得报酬权利专门设立了相关条款,其中,第971条明文规定,遗失物的权利人支付于拾得人的报

5、酬应当在1000马克以内,物品的报酬计算以价值的5%计算,如有特殊情况则以3%计算,动物的报酬是其价值的3%。如果遗失物的价值仅限于物品权利人,其不存在明确的市场价值或根本无市场价值,则报酬应酌情衡量。罪。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一)研究对象1)遗失物的拾得人2)遗失物的法律解释3)拾得人的责任4)拾得人的义务5)拾得人的报酬(二)研究方法:1)通过模拟遗失物的案例分析2)根据《物权法》及《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开题报告Ⅰ研究的主要内容:(1)遗失物的构成要件(2)拾得人责任的认定(3)拾得人的法律责任(4)遗失物拥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5)遗失物拾得人的获取报酬标

6、准研究的主要环节,初步提出3~5个研究步骤或环节:(1)遗失物的构成要件(2)拾得人责任的认定(3)拾得人的法律责任(4)遗失物拥有权与所有权的区别(5)遗失物拾得人的获取报酬标准拟提出的主要论点和预期的研究结果。:1、遗失物的认定和遗失物拾得人的责任、义务、报酬2、完善我国有关遗失物法律的建议进度计划与阶段要求:2015年4月25日-5月15日,完成毕业论文前期资料相关收集2015年5月15日-5月31日,完成毕业论文开题报告2015年6月1日-10月31日,完成毕业论文初稿2015年11月1日-12月31日,完成毕业论文二稿2016年1月1日-2016月2

7、月28日,完成毕业论文终稿开题报告Ⅰ开题前收集的资料和参考文献:[1]甘建明.中国物权法的意涵与时代特征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34)[2]刘洁.探讨我国物权法体系结构问题[J].现代商业.2013(29)[3]齐雪心.物权法体系设计问题研究[J].学理论.2012(19)[4]曹冬子.再论物权法的调整对象[J].河北学刊.2010(03)[5]吴志城,赵民.“物权法定”与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属性关系之辨析[J].北京规划建设.2008(01)[6]彭东昱.一路走来物权法[J].中国人大.2007(04)[7]林琳.所有制视角下的物权法新论[J].法制与

8、社会.2007(03)[8]傅达林.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