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成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

ID:37682955

大小:755.50 KB

页数:79页

时间:2019-05-28

成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_第1页
成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_第2页
成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_第3页
成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_第4页
成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_第5页
资源描述:

《成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37—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市造价站、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等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

3、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发改、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第一条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将记录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信息和评价分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接受信用评价管理。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对评价结果应用情况的评估,适时调整评价标准,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评价内容第三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

4、用信息由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场信用信息和现场信用信息组成。第四条市场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组成。(一)基本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需登记的相关信息,包括—37—企业注册信息、企业资质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主要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信息。(二)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在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工程业绩、纳税、获得的奖项等行为信息组成。(三)不良行为信息是指企业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时,违反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约定等行为信息。第一条现场信用

5、信息主要是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包括行为信息和实体状态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二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应遵循“谁监管、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市场信用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自动采集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现场信用信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自动采集和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获取。第三条企业的基本信息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发生基本信息变更时,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信息的变更申报。第四条企业的纳税和奖项信息由企业在规定时限内自主诚信申报,企业的业绩信息由备案机构采集,对应当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但未申报的良好行为信息,不予评价加分。第五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集的

6、不良行为信息应自对该信息认定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37—。由企业自主诚信申报的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违法行为,应自法院判决文书正式下达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第一条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信用信息的评价,由质量监督机构以质量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在施工项目取得准予开工手续后,监督人员第一次进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验收作为其首次质量评价。工程项目的首段地基与基础验收、首段主体结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应进行质量评价,其余的每季度仅进行一次评价,并且同一质监备案号项目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单位工程最后一次评价。第二条安全信用信息评价,由安全监督机构以施工安全

7、监督备案编号为单位,从通过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勘验开始,每季度仅进行一次评价,并且两次评价间隔不少于60日。直至安全监督机构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止。第三条施工现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评价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评价人员进行,并主动出示工作证件,现场评价结果应当场告知建设、施工总承包、监理企业。每次现场评价工作应在当日内完成,并不迟于第二个工作日内提交审核。第四条在现场信用信息采集中,施工现场相关责任单位应协助、配合开展评价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询问,不得干扰阻挠。—37—第一条项目因故停工,经同意后,可暂停对该项目现场信用信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