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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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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科长、科长、局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厅长二、案件处理权力行使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的通知》(黑编[2005]122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劳动保障
2、监察局负责中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三、案件受理条件和处罚标准(一)案件受理条件全省行政区域内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组织的举报、投诉。(二)行政处罚标准行政处罚具体标准见《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标准》(附件3)。四、所需材料举报人应当提供所举报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主要负责人名称等必要信息以及存在违法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依法鼓励实名举报;31投诉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投诉文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3、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信息;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应当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应当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承办人A、承办人B进行必要书面记录,并由投诉人确认。承办人A、承办人B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五、受理承办人A应当对案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承办人B,承办人B应当对
4、案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1、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2、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3、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4、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管辖的;5、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
5、,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六、案件审理与决定(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监察科承办人A制作《立案审批表》,承办人B复核后报经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立案,签批之日即为立案之日。(二)案件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指定监察科承办人A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承办人B为协办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31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
6、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三)案件处理经过案件调查后,监察科承办人B应当对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缺少的,应当立即补齐,交由承办人A主办监察员进行实质审核。承办人A经过审核后,对用人单位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报副
7、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依法做出撤销立案决定。有举报、投诉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四)案件决定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依法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违法案件,监察科承办人A和承办人B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审核后报案件审理科,案件审理科承办人A审理,承办人B复核后报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局务会审议,局长审批,经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副厅长
8、签批。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31 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违法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五)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由案件审理科指派承办人A、承办人B制作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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