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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草案)作者: 发表时间:2006-9-25 摘自:法制日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益,促进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基础研究。 第三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资。 中央财政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经费列入预算。
2、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 第五条 确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下简称基金资助项目),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采取宏观引导、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 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依法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国务院审
3、计机关依法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划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资助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申请受理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第八条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开展基础研究的公益性机构,可
4、以在基金管理机构注册为依托单位。 本条例施行前的依托单位要求注册为依托单位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注册。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注册的依托单位名称。 第九条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管理
5、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依托单位工作人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一)承担过基础研究的课题或者具有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基金资助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根据年度基金项目指南确定研究项目,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向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应当提交证明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十条
6、规定条件的材料;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对申请人有特殊要求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项目研究内容已获得其他资助的,应当在申请材料中说明资助情况。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自申请截止之日起4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公布申请人基本情况和依托单位、申请基金资助项目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通过依托单位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申请人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基金项目指南要求,或
7、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的; (三)超过基金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数量的。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聘请专家对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应当先从同行专家库中随机选择3名以上专家进行通讯评审,再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但是,对因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殊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的基金资助项目申请,可以只进行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对申请材料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提出评审意见: (一)科学价
8、值、创新性、社会影响; (二)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能力; (三)经费使用安排的合理性;(四)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五)申请人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情况。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应当通过投票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