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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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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节约用水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水资源,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节约用水是指通过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工程等手段加强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提高全民的节水意识,改进用水工艺,实行计划用水,杜绝用水浪费,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建立科学的用水体系,有效地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以适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第四条节约用水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利用的原则,实行计划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
2、府应当将节约用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采取综合措施,实行目标管理,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协调的运行机制,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六条15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计划用水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城市供水节水工作;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节约用水工作。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乡镇农村水利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
3、限制高耗水行业和重污染项目建设,大力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创建节水型城市,建设节水型社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强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开展节水科学技术研究、节水产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和产品,成效显著的应当给予政策、资金扶持。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或者投诉浪费水的行为。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广泛开展节约用水活动,普及节约用水知识,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第十一条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4、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十二条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下列用水实行计划管理:(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二)市(州)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日用水量在5立方米以上(含5立方米);(三)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当地供水状况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用水定额,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
5、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十五条15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依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用水计划,向用水户分解按月分配的用水计划,下达统一的《计划用水通知书》,并定期考核。纳入用水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每年的11月份向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水管理机构报送本年度用水总结和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申请。未按照规定报送用水计划申请或者不执行用水计划的,按照上一年度用水计划核减其用水量。第十六条需要调整年度用水计划的,应当经
6、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核准同意。第十七条临时使用市政公共供水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有关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用水计划指标。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约用水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批准。获得批准临时用水户应当及时办理临时用水手续,按照规定装表计量、缴纳水费,并指派专人管理临时用水,防止跑、冒、滴、漏。清洗、浸泡建筑材料的用水,有条件的应重复利用。第十八条用水应当计量。用水户应当安装经检定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应当保持齐备、完好。用水户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二十四小时最
7、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15居民生活用水实行按户表计量,安装水表所需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用水禁止包费制。第十九条实行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纳入计划管理的用水户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指标用水,其他用水户应当按照用水定额用水。超计划、超定额用水的,对超过部分按照累进加价的办法加收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收取的超计划超定额加价水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挪用。累进加价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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