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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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1年11月5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7年6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09年3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2、简称《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上述人员和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3、)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1(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与公司业绩、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报告、盈利预测、分红派息和公积金转增股

4、本等;(三)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四)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五)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层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九)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

5、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陈述,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十三)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四)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6、;2(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十八)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的的基本原则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第八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九条公司及相关

7、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第十一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交易所,并立即公告。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悉未公开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

8、易价格。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证券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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