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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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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认定程序(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管理,保证考核工作质量,根据《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与资格鉴定管理办法》,制订本程序。第二条本程序适用于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以下简称考核中心)的资质认定工作。第三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准考核中心并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考核中心的设立应当统筹考虑地域分布、考核资源集约利用等因素。第五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委会),负责考核中心的资质审查工作。第六条考核中心设立无损检验人员
2、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具体负责培训和考核工作。考委会人员组成应报鉴委会审定。考委会主任委员应由考核中心负责人担任,考委会委员应至少具有5年以上检测相关工作经历和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无损检验技术,且具有某一检验技术专长。其中,III级人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且具有所申请方法的核III级人员。2第七条考核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制订本中心考核工作程序、培训大纲以及相关技术、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等,定期进行管理评审;(二)负责将考委会人员组成报鉴委会审定;(三)每年底制订下一年度无损检验人员年度考核计划,报鉴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审查考核申请人员的
3、资格,组织和实施考核、评定考试成绩等;(五)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培训考核情况、合格人员的鉴定申请报鉴委会审查;(六)管理本中心有关档案;(七)鉴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八条考核中心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件:(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考核活动相适应的基础设施及无损检验设备、器材、试件、底片等;(二)具有相应的无损检验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三)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四)至少具备5种无损检验方法的考核能力。考核中心应具备的具体条件和标准见附件1。第九条拟申请承担考核工作的单位应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考核中心资质审查申请,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
4、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申请书》(见附件2)一式四份。3第十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于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受理通知书》(见附件3);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第十一条鉴委会在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受理考核中心申请后的2个月内组织审查组进行审查,并在开展审查工作前10日内通知被审查的单位。第十二条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一)审查组组长组织召开审查工作首次会议。首次会议由审查组全体成员、被审查单位主管部门领导、被审查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审查组组长宣布审查范围、依据和《民用核安全设备
5、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计划》(见附件4)。(二)审查包括文件审核和现场查看两部分。审查过程中由审查人员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根据所报项逐条打分。(三)审查结束后,审查组组长主持召开审查组会议,被审查单位人员应当回避。审查组会议汇总审查情况,根据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和观察项,填写《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不合格通知单》(见附件5),确定审查意见及审查结论。(四)审查组会议后,审查组与被审查单位交换意见。交换意见内容包括:审查的总体情况;被审查单位领导确认审查4中发现的不合格项并签字认可;叙述观察项、
6、审查意见及审查结论;被审查单位领导做出证明。(五)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召开审查末次会议。参加审查末次会议的人员范围与首次会议相同。审查组组长宣布《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审查报告》(见附件6)。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终止审查,由审查组组长提请鉴委会仲裁。仲裁后可继续审查。(六)鉴委会将审查的文件和记录整理后存档,存档期至少为5年。第十三条鉴委会根据审查意见,综合考虑本程序第四条及以下原则形成审查结论:(一)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中“必备条件”的任意项不得有0分。(二)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考核
7、中心资质审查内容及评分标准》中总得分不得少于所报审核认证项总分的90%,即附件1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其中的场地、教室)、第三项、第四项为必备项,第二项的设备器材部分根据所报方法统计得分;第二项核电站在役检查核安全设备模拟体为单独加分项。第十四条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论批准考核中心。第十五条考核中心应当按照批准的考试方法和范围进行5工作,持续改善服务质量,改进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的考核质量。第十六条考核中心变更考试方法和范围的,应当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第十七条考核中心的资质有效期为5年,期限届满后拟继续承担
8、考核任务的,应当于资质届满前6个月向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延续资质申请,国务院核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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