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NGLI1973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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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ANGLI1973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作者:WANGLI1973【摘要】: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一国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行政法领域中,强制执行离不开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值。本文就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展开讨论,阐述了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应当选择何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对我国现有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应在借鉴吸收国外行政

2、强制执行模式的基础上,综合我国社会实际进行改进。【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权力配置、建议【正文】: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以及社会实践的强烈需要,行政强制执行已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人们所重视。但是纵观我国学者的研究,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因此需要我国的法律专家和学者展开讨论和深入研究的同时,建立完善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推动我国行政强制立法制度的全面发展。一、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含义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一国行政强制执行法依一定的效果而确定的主要的立法目的,以及由此而呈现出来的整体风格和特征,是行政强制执行法价值取向的法律化。(注1)根据《中华人民共

3、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在我国,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以使自己作出的行政决定得到履行:一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二是依法强制执行。如《土地管理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我国还有些法律、法规对强制执行问题未作任何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即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此条目的在于明确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应该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执行申请,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的自行强制执行权只能由法律、法规赋予,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推定为行政机关必须向法院申请执行。总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既存在由行政机关实施的情况,也存在由司法机关实施的情况。在我国由于以司法实施的情况居多,因此,有学者将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概括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

5、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注2)我国之所以形成这一模式是由一系列较为复杂的因素所致。首先,法律传统、习惯和政治理论是这一模式形成的决定性因素。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体制是“旨在充分保护人权的基础上达到提高行政效率的目的”。这是立法者试图改变以往重提高效率、轻人权保护的现象的体现。我国一向重视行政效率的提高,从而忽视了对人权的保护,这导致了许多社会问题,而行政效率也没有能够最终提高。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立法者选择和确定了这一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其次,现实的需要也是形成这一模式的重要因素。在改革开放之后,体制的变革和社会的转型,使旧体制下传统的控制和督促手段

6、的作用迅速减弱,甚至在较大程度上失去作用。而此时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不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和意识观念较弱,权力滥用的现象比较严重,缺乏有效的内外监督机制,在这种情况下,寻求新的行政执行的模式是必要的。二、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比较分析作为一种制度,行政强制执行历来就有借助法院介入的司法执行模式和承认行政机关自力救济的行政执行模式之分,但两种体制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由于各国宪政体制、法律传统以及行政法理论的不同而在制度的建构上有所侧重的结果。(注3)世界各国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模式。德国行政强制执

7、行模式以1953年4月27日颁布的《联邦德国行政执行法》(1997年12月17日最近一次修改)为建构内核。这部执行法法典不仅为解决其本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提出了方案,也为许多大陆法系国家提供了建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蓝本。其内容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注4)(1)强制执行的机关。原则上由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强制执行。同时,行政机关也可以委托下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官署和公法人一般不得实施强制执行。这样的规定体现了行政机关下令权包括了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政策。(2)、强制执行的方法。该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主要有代执行、执行罚和直接强制。(3)、强制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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