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14771448
大小:24.85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07-30
《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作者:chhc01【摘要】:本文试从学习界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涵义及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入手,通过分析国外部分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种类,探讨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其形成的原因、存在的问题等,对今后我国强制执行模式的发展方向和选择给出一些粗浅的看法。【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行政强制执行涵义国外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正文】:行政强制执行是有关国家机关运用其权力对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相对人依法采取强制手
2、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行为或制度,它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利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文试从学习界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及其与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入手,通过分析国外部分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种类,探讨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及其形成的原因、存在的问题、缺陷等,对今后我国强制执行模式的发展方向和选择给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涵义(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含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为了保障行政权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不履行行政机关所有义务的管理相对
3、人,依法采取强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法律制度。(注1)由上述定义可以看出: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国家机关。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达到义务履行的同一状态,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4.行政强制执行采取的手段为强制措施。一般可将行政强制执行分为:1.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凡是法律法规未授权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均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看,大多
4、数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自行履行时,经行政机关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的特别授权或规定,往往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为当事人设定的各种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时,行政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3.行政机关可选择的强制执行。除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外,有些法律还规定了可选择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均属于行政强制,两者也都通过一定的强制性措施表现出来,但二者仍有着明显的区别:1.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2.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3.动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
6、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4.实施主体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5.结果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二、国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国外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由于各国的政治、历史和文化背景不同,在发展的过程中大致形成了以下几种模式:(一)英美模式
7、在以英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基于权力制衡理论和人权保障的思考,为有效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权从来都被理解为司法权的范畴而非行政权,最终的强制执行决定往往要依赖于法院。(注2)因此,司法权优于行政权,法院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便成为英、美等国家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英、美等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就是建立在这种“司法优先”、“司法控制”的理念之上,即原则上由司法机关依司法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在极少数情况下可由行政机关依行政程序强制执行。英美国家实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