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判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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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章:597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憲報編號版本日期詳題L.N.195of200801/08/2008本條例旨在施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訂立、並經不時修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並為該目的訂定條文,使內地在民事或商業事宜中作出的判決可以在香港強制執行,及利便香港在民事或商業事宜中作出的判決在內地強制執行;以及為相關事宜訂定條文。[2008年8月1日]2008年第195號法律公告(本為2008年第9號)條:1簡稱及生效日期L.N.19

2、5of200801/08/2008第1部導言(1)本條例可引稱為《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2)(已失時效而略去)條:2釋義L.N.195of200801/08/2008在本條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已登記判決”(registeredjudgment)指已根據第5(2)條登記的內地判決;“內地”(Mainland)指中國的任何部分,但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內地判決”(Mainlandjudgment)指指定法院在民事或商業事宜中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繳付令;“判定債務人”(judgmentdebt

3、or)指在內地判決中被判敗訴的人,在該判決根據內地法律可針對某人執行的情況下,亦包括該人;“判定債權人”(judgmentcreditor)指在內地判決中獲判勝訴的人,並包括屬該判決所賦權利藉繼承、轉讓或其他途徑而轉歸的對象的人;“指明合約”(specifiedcontract)指下述合約以外的合約—(a)僱傭合約;及(b)自然人因個人消費、家庭事宜或其他非商業目的而作為合約一方的合約;“指定法院”(designatedcourt)指附表1指明的內地法院;“香港判決”(HongKongjudgment)包括香港法院在民

4、事或商業事宜中作出的任何判決、命令及訟費評定證明書;“原審法院”(originalcourt)就任何內地判決而言,指作出該判決的指定法院;“認可基層人民法院”(recognizedBasicPeople'sCourt)指不時根據第25(1)條在憲報公布的清單中指明的任何基層人民法院;“選用內地法院協議”(choiceofMainlandcourtagreement)具有第3(2)條給予該詞的涵義;“選用法院”(chosencourt)指在選用內地法院協議或選用香港法院協議(視屬何情況而定)中指明的作為裁定該協議所適用的

5、爭議的法院,如協議指明多於一所法院,則指其中任何一所法院;第597章-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1“選用香港法院協議”(choiceofHongKongcourtagreement)具有第3(1)條給予該詞的涵義。條:3“選用香港法院協議”和“選用內地法院協議”的涵義L.N.195of200801/08/2008(1)在本條例中,在第(3)及(4)款的規限下,“選用香港法院協議”(choiceofHongKongcourtagreement)指由指明合約的各方訂立的協議,該協議指明由香港法院或某香港法院裁定在或可能在

6、與該指明合約有關連的情況下產生的爭議,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則無權處理該等爭議。(2)在本條例中,在第(3)及(4)款的規限下,“選用內地法院協議”(choiceofMainlandcourtagreement)指由指明合約的各方訂立的協議,該協議指明由內地法院或某內地法院裁定在或可能在與該指明合約有關連的情況下產生的爭議,而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院則無權處理該等爭議。(3)除非某協議是—(a)以書面訂立或證明;(b)以任何電子形式(包括電子數據訊息、電報、電傳、圖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或電子郵件)訂立或證明,而藉該電子形式

7、,該協議能夠以可見形式展示以及資料可查閱,以供日後參閱之用;或(c)以(a)及(b)段描述的形式的任何組合訂立或證明,否則第(1)及(2)款不適用於該協議。(4)第(1)及(2)款適用於不論是以一份或若干份文件訂立或證明的協議。條:4選用香港法院協議及選用內地法院協議的可分割性L.N.195of200801/08/2008除非各方訂立的指明合約另有規定,否則作為該合約一部分的選用香港法院協議或選用內地法院協議,須為本條例的目的被視為獨立於該合約的其他條款,而該協議的有效性並不受該合約的任何變更、解除、終止或無效所影響。

8、條:5登記內地判決的申請L.N.195of200801/08/2008第2部申請在香港登記內地判決(1)內地判決的判定債權人可在第7條指明的期限內,向原訟法庭提出申請,將該判決在原訟法庭登記。(2)如有根據第(1)款提出的申請,則在有關判定債權人提出證明令原訟法庭信納若干規定已獲符合的情況下,原訟法庭須命令將有關內地判決按照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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