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与财产判决分离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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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http://www.9ask.cn/souask/离婚判决与财产判决分离问题分析  西安离婚律师刘长洪  有的离婚案件涉及到大量财产分割问题、涉及到大量证据需要调查、涉及到较多财产需要评估,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审理完毕,有的一审就需要经过半年甚至一年时间才能审理完毕,二审也需要很长时间审理。这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急于离婚的当事人来说,一两年的离婚诉讼,就是一个十分漫长、备受煎熬的过程。有的离婚案件,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或涉及到第三人财产利益,往往需要将该部分财产另案处理,因为离婚案件不允许有第三人参加。鉴于上述两种

2、原因,我们可以考虑将离婚判决和财产判决分开进行,即将身份关系与财产关系分开审理,离婚当事人可以选择先起诉离婚和子女抚养权问题,再起诉财产分割问题,如果离婚当事人一并起诉了,人民法院对案件复杂、审理期限可能较长的,也有权先对离婚和子女抚养权问题做出判决,然后再对财产分割问题继续审理,在审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根据需要可以增加被告或第三人,对财产问题一次性做出判决。  这样将身份判决和财产判决分开进行,能够减轻离婚当事人的思想负担,更容易化解矛盾,让离婚当事人早日走出不幸婚姻;在财产判决中,对于涉及到家庭共同财产或第三人财产利益的,可以一并处理,不需要再

3、另案处理了,这样会更加合理和高效。  建议:对《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做出适当调整,必要时对离婚案件中的身份判决和财产判决分开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  (199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6号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4、,人民法院不应以其未在国内缔结婚姻关系而拒绝受理;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在其缺席情况下作出的离婚判决,应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其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http://www.9ask.cn/souask/  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关于中国公民申

5、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不予承认的裁定。  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我院法[1998]86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男子伪造离婚判决书骗钱  房县男子杨某有了情人,想离婚但是老婆要他还债。杨某竟然伪造了离婚判决书,想哄骗情人掏钱。昨日,杨某因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被拘留5天。  9月23日下午,房县法院在审查受理原告毛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时,发现毛某提交的“离婚判决书”系伪造。经查,判决书系毛某的丈夫杨某伪造,房县法院遂将案件报送至房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原

6、来,杨某与毛某2003年结婚。婚后,杨某与邓某玩起了婚外情。此事败露后,杨某提出离婚,毛某则要求杨某先还清其父母的欠款,否则免谈。2005年12月,杨某伪造了离婚判决书,想哄着邓某帮忙还钱。次年2月,杨某将该离婚判决书出示给毛某时,被毛某扣下。  今年9月23日,毛某向房县法院起诉离婚,并将该伪造的离婚判决书提交法院。房县公安局对杨某做出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承认新西兰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效力案  案例  申请人:蒋筱敏,男,37岁,中国籍,住中国西安市西安外国语学院家属区。  1985年10月2日,申请人蒋筱敏与中国籍人陈兰在中国西安市登记

7、结婚。双方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亦没有产生对外的共同债权债务。1989年初,陈兰自费前往新西兰国留学,后在该国克赖斯特彻奇市长期居住。蒋筱敏仍在国内居住工作。1992年9月9日,陈兰向新西兰国克赖斯特彻奇地区法庭起诉,要求与在中国境内的蒋筱敏离婚,并放弃对在蒋筱敏处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要求。该法庭将陈兰的离婚起诉状副本通过陈兰之父转送给蒋筱敏,并同时附上诉讼通知书,告知蒋筱敏对陈兰的离婚起诉应提出答辩并通知本法庭,同时应向陈兰提交答辩状副本;告知蒋筱敏应直接或通过一名中国境内的律师用航空信件委托一名新西兰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蒋筱敏没有应诉答辩,对

8、此诉讼未予理睬。免费法律咨询3分钟100%回复。http://www.9ask.cn/souask/  1992年10月14日,新西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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