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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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城师范学院毕业论文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学生姓名王霖铭学院法政学院专业法学班级2013级(3)班学号13123349指导教师孙信之2017年6月2日目录诚信承诺书1毕业论文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民事诉讼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作用2(一)理论基础2(二)民事诉讼和解的作用4二、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性质界定5(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的立法现状及其特征5(二)诉讼和解的性质界定6三、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存在的问题6(一)和解制度缺乏制度化保障6(二)诉讼和解不具有终结纠纷的效力7(三)和解制度依附程序背景不利于促成和解7(四)民事诉讼和解常被转化为法院

2、调解8四、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和解制度的几点建议8(一)转化为诉讼和解8(二)完善审前程序9(三)诉讼和解的瑕疵的救济方式10(四)重视和解制度防止向法院调解任意转化10参考文献11开题报告表12中期检查表18答辩记录表19成绩评定表20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

3、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学生签名:王霖铭2017年6月2日12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和解[摘要]纠纷解决需要多元化。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法院调解以及诉讼和解就是最常用的两种方式。法院调解更被关注,而诉讼和解制度一直被轻视。我国的诉讼和解其性质为诉讼外和解,因其无强制执行效力,也不能自然的终结纠纷。因此需将我国诉讼外和解转化为诉讼和解

4、,以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关键词] 民事诉讼;诉讼和解;法院调解;审前程序[Abstract]Toresolvedisputesneedtodiversify.Intheprocessofsettlingdisputes,courtmediationandlitigationreconciliationarethetwomostcommonlyusedmethods.Courtmediationismoreconcerned,whilelitigationreconciliationsystemhasbeenneglected.Inourcou

5、ntry,thesettlementofactionisoutsidethelawsuit,anditcannotendthedisputenaturallybecauseithasnoenforcementeffect.Therefore,itisnecessarytotranslateouroffsidesettlementintolawsuitsettlementtogivetheenforcementeffect.[keyword]civillitigation;settlementofaction;courtmediation;pre

6、trialprocedure一、民事诉讼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作用(一)理论基础民事诉讼和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进行协商,然后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民事和解在诉讼中有重要意义。研究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前提。理论基础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核心要件、行为基础、权利保障。1、合意是民事诉讼和解制度的核心要件12民事诉讼和解能够很好的体现出合意性,也是私法自治原则的表现。民事诉讼和解的合意性正是私法自治原则在民事程序法中的体现。合意是民事诉讼和解的核心要件。民事纠纷一般出现在私权领域中,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合意来处理

7、纠纷。要想使得私法自治,就得重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意志自由。对于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关键在于意思表示在意志自由条件下的一致和统合,即合意。[1]学界通说认为,法院调解制度也能体现出合意性,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在调解中可以明显的体现出来。但是在现实社会中,可以发现强制调解或者变相的强制调解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那应该怎么看待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情形是因为对调解制度的不理解。调解主要是通过权威的人或者机关来提出解决纠纷的方案,这个方案可以使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法院调解中的调解人,即法官,以社会认可的道德及法律规范作为基础形成社会认可

8、的方案,给双方当事人以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接受调解从而终结纠纷。[2]由此可以看出,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并不是调解最核心的部分,而是以自愿为表象、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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