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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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内容提要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三人制度这对实现诉讼经济,避免裁判矛盾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第三人尤其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规定过于简单,语言含糊,导致理论研究,特别是2、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的分歧: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我国民事诉讼学者有四种不同的观点:其一,这种第三人不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他在诉讼中既非原告,又非被告,而是独特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其二,这种第三人是当事人的一种,依法享有当事人的权利,承担当事人的义务。其三,这种第三人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是当事人,但是只能是被告。其四,这种第三人是不

2、确定的当事人,如果他在判决中承担义务,他是当事人;如不承担义务,他就不是当事人。我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放在"当事人"一节中加以规定,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另一方面又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显然又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当事人区别开来,使学者们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所持的不同论点都找到了立法依据。但无论哪一种观点,都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如认为他不是当事人,法院判决他承担义务就没有任何道理;如认为他是当事人,他却无独立请求权,只是被判决承担责任以后才是当事人,在其地位没有任何保障的情

3、况下被判决承担了责任,这是很不公平的。解决这一两难问题的思路是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一开始就予以确定;让诉的利益主体成为诉讼当事人,即让有可能被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提起独立的诉讼,第三人也可以对本诉的原告或被告提出诉讼,主张权利;让与本案无直接的诉的利益的人成为辅助参加人,法院不得判决其承担责任。这就是说,应当把现行法所规定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具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准独立第三人,二是辅助参加的第三人。五、准独立第三人1、准独立第三人的概念这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第一种表现形态。这种第三人由于对本诉的诉讼标的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因而具有当事人的

4、诉讼地位。但是,承认这种第三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必须是该人以诉的方式提起诉讼,或被本诉的原告、被告起诉,而不能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并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这种第三人被称为准独立第三人,并非无独立请求权,因而具有独立的当事人地位。不过,他对本诉仍有依附性,这种依附性表现在:(1)第三之诉与本诉合并管辖;(2)引进第三人的一方当事人败诉并对原告有给付义务时,才可判决第三人对本诉原告承担责任。(3)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事实认定和双方责任的确定,往往影响被告与第三人的法律关系有效与否,而被告对原告、第三人对被告负责任的确定,往往成为确认原告与第三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

5、第三人应对原告承担责任的基础。第三人之诉既然是一个独立的诉讼,就应运用不诉不理原则,通过第三人的本诉向原告或被告起诉或由第三人向本诉一方当事人起诉而形成第三人之诉。人民法院将这两个诉合并审理,并判决义务性第三人直接向权利性第三人承担责任,达到一个诉讼程序解决两个纠纷的目的。例一,甲乙签订买卖合同,丙为卖方乙的供货人,乙不能按期交货,甲诉乙要求阳春白雪责任,被告乙将丙作为自己的被告张诉讼。这是常见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即准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典型案例。应当强调的是,准独立第三人是被本诉被告张诉讼的,属于义务性第三人。例二,某农户与村委签订协议承包果园后,村委

6、会要求解除合同,农户向法院起诉村委会,与农户签有技术服务合同的农技站以农户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农户承担违约责任。农技站为准独立第三人,属于权利性的第三人。2、准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准独立第三参加诉讼,实际上是提起一个独立的诉,即第三人之诉。既然是独立的诉就应当尊重主体行使诉权的意愿。所以,准独立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由本诉被告对其起诉后,成为第三当事人,二是第三人主动向本诉原告或被告一方起诉。在两种情况下均形成诉的合并。这就排除了法院依职权追加准独立第三人的方式。六、辅助参加的第三人辅助参加的第三人是真正意义上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他参加诉讼的目

7、的,是知悉本诉的情况。在他所辅助的本诉当事人向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时,该第三人不得对当事人主张本诉判决对其无拘束力,主当事人却可以本诉对抗第三人的请求。所以,第三人辅助参加的作用在于产生参加的效力。在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知晓本诉已经发生的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通知其参加;如法院未依职权通知,而本诉一方当事人希望本诉判决在他与该第三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就有义务通知该第三人参加诉讼。同时,在该第三人知悉本诉已发生的情况下,也可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这种辅助参加的第三人,只能站在主当事人一边进行诉讼,他虽然可提供证据,进行辩论,但他所提出的主张和抗辩不得

8、同主当事人相冲突。他不能请求撤诉,也不能和解,也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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