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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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质证制度民事质证制度不然而民事诉讼证据中的1项首要制度,而且也是人民法院庭审阶段的首要环节,因此为民事诉讼程序所不可或者缺。但遗憾的是,这1制度非但为司法实践无视,而且也1直为法学理论所旁落,显着,这与民事质证制度的应有地位极不至关,并有悖于民事诉讼立法之初衷。于是从观念上注重民事质证制度,并从理论长入行深人钻研显患上尤其必要。本文就此题目作1尝试性的探讨,以期抛砖引玉。1、质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质证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是通过其作用体现出来的。质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质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

2、实的前提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认定以有坚实可靠的证据为依靠,而坚实可靠的证据又于质证程序的遴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就明确划定:“证据应该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于是可知,质证是人民法院查证证据是否是属实的必经程序,因此成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质证程序就其本色而言,就是通过当事人对于证据的互相质询从而肯定证据程序的证据遴选程序。证据之所以要经过质证遴选程序,其根本的原由就在于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与佐证案件事实的证据存在着层次上的悬殊。当事人提供的未经质证的证据其实是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要上升为认定案件事实意义上的证据,还必须经过往伪存

3、真的证据遴选程序,这1遴选程序就是当事人对于证据的互相质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伪证等非法证据的客观存在从另1角度说明了设置质证这1证据遴选程序的必要。(2)质证是冲突主体实现诉权的首要手腕从法院的角度说,质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因为质证进程就是人民法院肯定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的进程;但从当事人的角度说,质证则是冲突主体实现民事诉权的首要手腕,这是因为,通过质证1方面可以使证据材料摒弃其“材料”属性而向定案根据方面靠拢,另1方面又为冲突主体铺示自己的举证能力并抑制对于方当事人的举证力主提供了机会.冲突主体正是运用这1机会竭力地否认或者削弱对于方当事

4、人所举证据的证实力,以到达抑制对于方当事人的举证力度并增强自己的举证力度之目的。而在“谁主意,谁举证”的诉讼环境里,冲突主体诉权的实现以及满足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又凭仗于其本身的举证力度以及对于对于方当事人举证力度的抑制程度等两方面的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受趋利观念的驱使,冲突主体对于案件事实能否朝着有益于自己方面发铺的关心程度(即使案件事实是树立在虚假的证据之上)遥遥赛过于对于案件事实自身是否是真正的关心。正因为如此,冲突主体便会运用质证这1程序充沛铺示其举证能力,使案件事实朝着有益于自己方面认定从而实现自己的民事诉权。〔3)质证是法庭辫论程序患上以顺利入行

5、的基础法庭争论是在审判职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依据法庭调查所认定的事实以及经过质证的证据来证实自己的观点并驳洁对于方当事人诉讼主意的1种诉讼活动。显着,假设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当事人在法庭争论阶段就会因失却“子弹”而没法证实自己的主意或者驳洁对于方当事人的主意。在这类情况下,法庭争论必定缺少气愤,并且毫无价值。于是可知,质证程序是当事人入行法庭争论“弹药库”,是法庭争论施铺作用的基础性程序。综上所述,质证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是冲突主体实现诉权的首要手腕,是法庭争论程序患上以顺利入行的基础,因此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所不可或者缺。2、质证的形成要素所谓

6、质证,是指在审判职员的主持下,由案件的当事人对于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入行对于质核实,以确认其证实力的诉讼活动。质证通常表现为对于证据的识别、质疑、解答、证实、辩驳等形势。它既是当事人支撑自己的诉讼主意,保护其正当权益的有力手腕,又是人民法院审查核实、断定以及挑选证据的首要方式。依据民事诉讼法的划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作法,1切证据都必须经过向法庭出示以及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质证毕竟由哪些要素形成,非但1些司法实践部分对于此不甚明确,即使法学理论界也相称恍惚。笔者以为,质证由下列3部门要素形成:(1)质证的主体质证既是1种权力,又是1种责任,它是

7、权力与责任的复合体。因此,所谓质证主体,就是指质证权力与责任的经受者。毕竟哪些主体可以成为质证主体,在司法实践中观点各异,有人以为案件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都是质证主体,有人则以为只有原、被告双方才能成为质证主体。笔者以为,断定其主体是否是质证主体的根本尺度就在于该主体是否是与案件真实有直接的厉害瓜葛。因为与案件事实有直接的厉害瓜葛,不然而质证主体踊跃行使质证权的动因,而且是质证主体承担质证不能后果的根据。依据这1断定尺度,能够成为质证主体的有:(一)原告;(二)被告;(三)诉讼第3人。诉讼第3人包孕有独立哀求权的第3人以及无独立哀求权的第3人。就有独立哀求

8、权的第3人来望,他参加到诉讼程序中的依据是对于原、被告间的争讼标的有全体或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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