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汀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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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汀县城市规划管理暂行规定(草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长汀县城市规划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经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凡在我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执行本暂行规定。城市规划区包括汀州镇和大同镇、策武乡、河田镇的部分辖区。第三条 长汀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是我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县城

2、市规划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城市规划管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並有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把好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关,城市规划区内未经规划禁止私人零星批地建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用地选址、用

3、地规划许可须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34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或定点均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对生态的破坏。建设项目的选址必须有建设单位提供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作为选址或定点的依据。第八条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的有效批准文件和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向

4、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提出选址意见,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申办人提供完整材料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要变更用地性质、用地红线的,应当提请原审批机关审批。第十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交

5、下列文件资料:(一)说明本项目性质、用地依据、建设用途、建筑面积、技术工艺及环境要求等情况的申请建设用地报告,并说明被征用土地的类别、水电、交通、房屋拆迁情况等;34(二)计划部门批准的有效计划批文(含征地指标)或有权批准机关的有效批文;(三)外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项目应有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有关文件副本);(四)变更计划项目、计划投资、建设性质的,须有原批准机关的批文;(五)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的地形图;(六)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6、的建设项目,须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十一条 申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的性质、规模和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现场勘探,初步拟定项目用地的用地位置和界限;(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提出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询和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包括初步确定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

7、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红线图应标明:范围界线、代征城市道路边线、建筑退让线、高层建筑线及规划设计通知书的文字说明。34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内容包括: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地坪标高、建筑限高、进出口位置、体量和管线的走向及配套设施要求;(四)建设单位或个人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用地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委托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规划;(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会审。城市重要地段(城市主干道两侧、历史街区、城市出入口、汀江两岸及对城市功能与景

8、观有重大影响的地段)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其它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六)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制规划用地红线图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图或总平面图。加盖城市规划专用章的红线图和规划图,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必备附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自申办人完成第十一条规定程序之日起,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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