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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1999年12月25日威政发66号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威海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按本规定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第四条 本市的城市用地分类是按国家建
2、设部发布的GBJ137-9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进行分类,使用时可依据实际情况采用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分区规划和本规定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类工程的建设,要充分考虑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情况。依据用地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的完善程度来确定各类工程项目的选址,其中,海拔60米以上、坡度大于25%的地带不安排新建建筑物,景观、军事、通讯、市政等特殊
3、建筑物除外。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勘测和设计。设计单位必须依照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及批准的详细规划或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进行设计。 第八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环保、环卫、卫生防疫、风貌绿化、国防、人防、消防、气象、抗震、防汛、排水、海港、铁路、航空、道路、通讯、工程管线、地下工程、测量标志、历史文物保护以及农田水利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条 车库及居住建筑的仓储间应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内部或地下。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街区)必须预留
4、相应的停车位。停车位面积: (一)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25~30m2/车位;(二)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30~35m2/车位;(三)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16~20m2/车位。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车型微型汽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普通汽车铰接车换算系数0.71.02.02.53.5 第十二条 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群)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物分项累计计算
5、。非机动车的停车位指标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类别单位指标小型汽车01低层住宅车位/户02多层住宅车位/户03中高层住宅车位/户04高层住宅车位/户05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博物图书展览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7文化娱乐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大型体育中心车位/100座09剧场影院礼堂车位/100座10中小型体育场车位/100座11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学生12医院车位/100m2诊病面积13疗养院(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14商场车位/100m2营业
6、面积15饭(酒)店车位/100m2建筑面积16高中档宾馆车位/客房17火车站车位/高峰日千人18客运港(站)车位/高峰日千人19货运港(站)车位/100辆标准车20旅游区(浴场)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21公园车位/1公顷游览面积22工业厂房仓储车位/100m2建筑面积 第十三条 建筑物周围需要分界的,应采用绿篱或通透围墙隔离,不得砌筑实体围墙。 第十四条 建筑物需扩建、改建时,原设计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出具对原有建筑物结构的安全鉴定书。 第十五条 单体建筑设计方案报审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
7、按国家统一基准测绘的附有现状地形地物的1∶500建筑总平面图。表示范围包括新建工程用地界线以外至少30米。表示内容包括单体平面设计尺寸、建筑物座标、层数、建筑间距、建筑物后退距离、主要出入口方位、场地竖向设计、停车场设计、室外建筑小品、绿化、环境工程以及各类配套基础设施等。(二)注明尺寸的建筑物各层平面图。(三)建筑物各个立面图(须注明装饰材料、色彩及霓虹灯装饰)。(四)建筑物的主要剖面图。(五)方案设计说明书。(六)方案效果图。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的建筑容量控
8、制指标(含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下同)按本规定附表二的规定执行,其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不同性质建设用地的分类分别执行。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以下统称成片开发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成片开发区的详细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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