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原则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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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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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解释原则之我见  摘要:基于刑法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殊性,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决定了刑法是一个封闭、自足的法律体系,这就意味着刑法解释不需要漏洞补充,绝对排斥法官造法、类推适用,因此刑法解释必须遵循惟一正解原则,从而有效限制刑事法官的刑罚权,充分体现刑法的权利保障机能。  法律解释是法律具体化、明确化和体系化的重要法学方法。“依解释者的身份不同,可将法律解释分成四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裁判解释和学说解释,”本文所讨论的是刑法解释,主要是指裁判解释,即法官在适用刑法(指广义上的刑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时的解释。11  关于法律解释的原则的研究,学术界的研究成果有很多,一般认为,

2、法律解释的原则包括客观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但学术界对于法律解释的研究偏重于民商事法律的解释,对于刑法解释原则的研究却成果不多。而且,这些关于刑法解释原则的研究成果虽然有所建树,但不能够体现出刑法解释的特殊性,所阐述的刑法解释原则于民商法等其他部门法的解释原则没有明显区别。如李希慧教授认为,在我国解释刑法时“只要遵循五个原则:合法性原则、以政策为指导原则、合理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明确具体性原则”;有的学者认为,刑法解释原则有三个: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和目的性原则。虽然,刑法解释和法律解释是一个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刑法解释当然要遵守法律解释,但是,的原则还应当有其特殊性,刑法解释除

3、了要遵守法律解释的客观性、合宪性、合理性等原则之外,还要遵守一些不同于其他部门法解释原则的内容。就如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一样,刑法解释原则应当有其自身的、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解释原则。  一般认为,刑法解释有“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排斥习惯法”、“禁止类推”等一系列限制性的刑法解释规则,而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解释则往往鼓励在解释中采用习惯法或者类推适用或者法官造法。为什么同样是法律解释,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却要遵循一些不同的、甚至是相反的解释规则?因此,要确定刑法解释的原则,首先要考察刑法解释与其他部门法解释的不同之处。  刑法解释的前提——刑法是一个封

4、闭、自足的法律体系11  “法官面对个案,会发现法律有三种情况:这就是明确的法律,模糊的法律和法律的空缺结构。面对明确的法律,法官可以直接把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径直向判决转换;对模糊不清的法律则需要进行法律解释;对存在空缺结构的法律则进行漏洞补充。”但是,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是民商事法官的情况,并不适合刑事法官的情况。法官面对刑事个案时,会发现刑法只有两种情况:一是明确的法律,二是模糊的法律,而不会有第三种情况——刑法的空缺结构。刑法具有两个相对立的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法官面对个案时,其裁判结果要么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确定被告人有罪,要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确定被告人无罪,而不会有

5、第三种选择。如果用图形来表示,刑法就是一个完满的圆,它的一半是有罪,包括400个罪名,另一半是无罪,包括确定无罪和疑罪从无。这就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在解释前提上的一个重大区别,即刑法无漏洞,刑法是一个封闭的、自足的体系。也许刑法的规定并不是完满的,它还有许多需要修改的地方,有些罪名要取消,有些罪名要增加,但是,这些都是立法者的事情,相对于司法者的法官来说,他不能因为刑法有诸多需要修改的地方而不遵守它。比如,在办理贩毒案件中,有时可能出现毒品交易正在进行但毒品尚未易手即被查获的情形。对于毒品还没有得手买方,如果无证据证明其是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而且其又没有持有毒品,如此则不能定贩毒,又不能定非

6、法持有,这会使一些犯罪分子可能趁隙逃脱法网。在这样一个个案中,虽然犯罪分子会逃脱法网,但是,法官必须遵守这个存在漏洞的刑法,将它视为一个封闭、自足的法律体系,而不能自行加以补充漏洞,增设购买毒品罪。  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时,“恶法亦法”法官必须把刑法视为一个封闭的、完满的体系,对所审判的被告人要么依法定罪,要么无罪释放。而其他部门法,如民商法,它不仅在合法与违法之间存在一些灰色地带,而且,法官所面对的许多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并不要求法官去裁判是合法还是违法的问题,因此,相对于刑法来讲,民商法是一个开放的、不具有完整性的体系,它存有漏洞,也允许存有漏洞。而法官“不得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完备或者欠

7、缺为借口不予受理,”因此,民商事法官在解释法律的时候需要适用习惯法,或者类推适用,或者法官造法来填充其中的漏洞。对于刑事法官来说,刑事法律没有漏洞,因此,刑法解释(指法官裁判解释)就不需要漏洞补充,因而绝对排斥法官造法和类推适用。  “在进行法学解释时,解释的前提也是客观态度。”在进行刑法解释时,作为解释者的法官必须有一个客观的态度,即假设刑法是一个封闭、自足的体系,这是刑法解释的前提。  承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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