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救济程序中的控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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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orumonJudicialSystem·司法制度论坛JUSTICEOFCHINA构建我国救济程序中的控辩平等EqualityofDefenseandAccusationintheRemedialProceduresofChina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法学系常务副主任教授北京100720)■文控辩平等乃诉讼法治之基本理论与基本理念,无疑应当一、控辩平等在救济程序中之功能成为中国现代诉讼法治之理性选择与必然追求。这是因为,在当今中国社会迈向法治国之进程中,不仅控制犯罪与人权为了维护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对法院作出的保障应当同时成为刑事法律之终极追求,也不仅

2、公正本位、裁判不得任意加以变更。但是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法官兼顾效率应当成为现代司法之永恒主题,而且程序优先、实在控辩双方提出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事实认定的程度依体与程序并重应当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之价值选择。然不可能达到绝对的真实,由此作出的裁判就有可能与客观真实不相符。正如罗尔斯先生所指出的那样,“审判程序是中国的司法改革正在或正在考虑如火如荼的进行,在为探求这方面(定罪)的真实情况设计的,但看来不可能把诸多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中,控辩平等理论的导入是一条必法规设计得使他们总是达到正确的结果。⋯⋯即便法律被仔须贯通其中的理论主线。而当下国人对于控辩平等解读却细地遵循,过程被公正

3、地引导,还是有可能达到错误的结并不深刻:一个表征为,控辩平等作为一个“舶来品”,乃果。一个无罪的人可能被判作有罪,一个有罪的人却可能逍西方诉讼法治之产物。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尤其在立法①遥法外。”裁判的最终目的是对事实进行正确的认定,并准与司法领域,尚无几多人士对此青睐。甚至在此等官员的确地适用法律。因此,有必要设置相应的救济程序对刑事审诉讼意识领域,控辩何以平等?对控辩平等观念持有根深判中可能出现的错误予以纠正,以使裁判结果最大限度地接蒂固之“敌意”。另一个表征为,中国控辩平等的鼓吹者,近实体真实,使法律得到更准确的适用。从各国的立法和实对于控辩平等在我国的立论与驻足有着过多

4、的期待和理想。践来看,审判救济程序主要有两种,一是普通救济程序(上认为控辩平等不仅是控辩双方在庭审程序中的平等,而且诉审程序),二是非常救济程序(再审程序)。控辩平等作为在审查起诉程序乃至侦查程序中,也必须实现控辩双方的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救济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权利武装平等。功能。基于此,笔者在主持之“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一)控辩平等在普通救济程序中之功能等”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中,在理论研究上,突破了长期以来学界将控辩平等一般解读为平等武装的观点,提出了在现代普通救济程序是一种独立的司法裁判程序,要准用第一社会语境之下,控辩平等的内涵已经发展为平等武装、平等审审

5、判程序的规定,理应遵循控辩平等原则:保证控辩双方对抗、平等保护和平等合作;在实践应用研究上,以立足中实现平等武装,法官诉讼态度平等,给予控辩双方平等的保国刑事诉讼制度在尊重国情现实下的法治化变革为基本立场,运用比较分析、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本着分析护,从而使控辩双方在诉讼条件、诉讼机会以及诉讼标准上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提出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实现平等。与审判程序中一样,控辩平等在普通救济程序中辩平等确立为基本原则,并以此为主线,重构我国刑事诉讼同样发挥着诉讼结构优化功能、实体正义功能和程序正义功中控、辩、审等各方关系及诉讼权力(利)配置与诉讼制度能以及权力(利)制

6、衡功能和人权保障功能。而且鉴于普通改造的体系构想。本文乃笔者在我国刑事诉讼救济程序中构救济程序所担负的纠错和监督职责,控辩平等对于实现普通建控辩平等的基本设想。救济程序的这两项职能具有重要作用。允许控辩双方平等、有效地参与到普通救济程序的审理中,阐述各自的主张及事注:本文系作者主持之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构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之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批准号:07BFX061。①[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81页。JUSTICEOFCHINA中国司法41JUSTICEOFCHINA司法制度论坛·ForumonJu

7、dicialSystem实和证据,并且发表其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而且法官对制的,最主要的限制是:检察官不得使用新的证据提出不利双方给予平等的关注和对待,这对于发现实体真实和判断一于被告人的第二审上诉,而对被告人的上诉没有这样的限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具有积极的制③。对控诉方上诉权进行限制,可以有效降低被告人被重保障作用。新指控的风险,这对于平衡辩护方与控诉方之间的力量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控辩平等在非常救济程序中之功能2、上诉不加刑原则刑事再审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救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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