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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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内容摘要: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我国的诉讼模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除庭审开始采取“控辩式”增强了法庭中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外,在辩护制度上又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在自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调查证据等。这些立法上的修改无疑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现实中的一些情况却不容我们乐观。中国刑事辩护制度正处于尴尬而艰难的困境中,如何从形式和实质上更充分地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如何更全面的地以控、辩平等的理念把握刑事辩护制度,这些问题将刑事辩护制度的改革推向了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风头浪尖。控辩平等是人权保障的基础,是

2、现代国家民主与法制的必然要求。控辩平等不仅存在于审判阶段,而且存在于审前阶段。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虽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理因素,增强了控辩双方的对抗行,但并未实现控辩的完全平等。文章针对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见解。关键词:平等、现状、原因、实现、意义一、控辩平等的涵义‘‘控,,和“妾详,,“控”是指控诉方,在公诉案件中,从广义上说,控诉方除了检察官之外,还包括侦查人员,被害人,因为侦查人员为检察官控诉提供条件,确定犯罪嫌疑人、收集证据;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陈述也可以作为证据。其中检察官是主要的控诉方,也是狭义的控诉方。“辩”是指辩护方,具体

3、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控辩固有的不平等控诉方是代表国家对被告进行追诉的,辩护方是针对控诉方的控诉进行防御的,由于双方的角色和任务的不同,决定控诉双方存在一些固有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1、进攻与防御的地位不平等,进攻掌握着诉讼的主动权,而防御处于被动地位。2、双方可利用的资源不平等。控诉方有专门的侦查机关为其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也可以自己进行侦查,而且还可以使用强制措施,如搜查、扣押、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而辩护方只能自行收集证据,而且手段有限,不能使用强制措施。控辩平等的内容控辩平等的内容首先是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是不存在诉讼中

4、一方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情形。二者与法官的关系是等距的,在法官面前是平等的。其次是机会和手段的平等,也就是竞赛规则的公平,是指在审判前双方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对证人、被害人以及有关单位进行调查、收集证据,都有权获知对方的诉讼信息,在法庭上双方都有机会询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都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意见,控诉方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侦查,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进行对抗等。控辩平等应体现在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各个刑事程序阶段的平等。二、我国控辩平等的现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借鉴了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即控辩式庭审方式,其中以控审分离、控辩对抗为特点。控辩式庭

5、审方式的重要基础是控辩双方力量的相对均衡。而我国的控辩式庭审方式中却存在着立法歧视、控辩失衡、司法不公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不利于平等的实现1、采纳证据上的不平等一般情况下,法官更倾向于采信控诉方提交的证据,即使证据有瑕疵。而辩方通过艰苦努力取得的证据却很难被采信。刑事诉讼法规定,所有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质证,就是对每一件物证、书证,都应当当庭让被告人辨认,听取他的答复,并经控辩双方询问和论证,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阅读,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而在实践中,控诉方的证据是由公安机

6、关取得的或是由检察机关自侦获得的,而公、检、法又要“互相配合”,因此,法官更易采信控诉方提交的证据就不足为奇了。这样就造成对控辩双方的证据采纳上的不平等。2、采纳意见上的不平等针对在法庭审判中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法官在采纳上存在不平衡。通常情况下,基于“互相配合”的关系,重起诉轻辩护,法官更愿意接受控诉方的意见,而对辩护方的意见重视不够,“你辩你的,我判我的”情形还比较多见,判决中对律师的意见采纳与否说理不清,往往简单带过,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等还比较常见。3、表达意见的机会不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在法庭审判时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对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

7、等发问。实践中却是法官对检察官的发言制止打断较少,而对辩护方的制止打断较多,双方的发言机会,充分表迗了机会存在的不平等。制度本身的制约检察官具有控诉和诉讼监督的双重职能,使双方不可能平等。公诉人作为国家法律机关的派出人员,在审判程序中除了以控诉方的身份行使控诉职能外,还将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公诉人的审判监督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其中也包括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公诉人的双重身份和其所进行的双重诉讼活动,必然引起控诉双方诉讼地位的平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公诉人以“法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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