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控辩平等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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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控辩平等若干问题的思考平等作为一项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已为人们普遍接受,但对其确切含义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以致在涉及控辩关系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出现了并不符合控辩平等原本含义的主张或做法。本文首先从四个方面对控辩平等的含义做了新的解读,其中包括对控辩平等与控辩对等关系的厘清。在此基础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控辩平等与证据开示及辩方阅卷、控辩平等与“公诉一体化”相互关系上存在的片面认识进行了剖析,力图正本清源,回归理性。  关键词:控辩平等;证据开示;公诉一体化  :D9 :A :1007-905X(2012)02-0033-06  一、控辩平等的含义  (一)控辨平等的

2、由来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我们如果对任何事物,对政治或者其他问题,追溯到其原始而明白其发生的端绪,我们就可获得明朗的认识。控辩平等原则是历史的产物,是刑事司法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所产生的。纵观人类社会诉讼发展史,刑事司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弹劾式诉讼、纠问式诉讼和近现代刑事诉讼。人类社会诉讼的早期形态被称为弹劾式诉讼,诉讼当事人双方均以私人的名义参加诉讼,展开攻防,裁判者处于消极中立的地位。在这种格局下当事人双方呈现为平等的地位和平等的关系。此可称为粗放的和自发的控辩平等。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交往的扩大,社会生活对秩序的要求促使国家的力量日趋强大。犯罪的发生已不再是对私人

3、权利的侵害,私人也远不能胜任对犯罪的有效追究,于是国家对犯罪的查究成为必要和现实,纠问式诉讼模式应运而生。在该模式下,三方诉讼构造实质上变为两方,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的官员为一方,权力极大,另一方即被告人则沦为诉讼的客体,成为纠问的对象。在这种诉讼模式下,刑讯逼供泛滥成灾,冤狱遍地,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感到极度阴森恐怖和强烈不满。新兴资产阶级在平等、自由、民主和正义的旗帜下不仅夺取政权,而且彻底摧毁了纠问式诉讼制度,建立了近现代诉讼模式。但是,由于追究犯罪的责任和权力掌握在国家的手中,近现代刑事诉讼俨然成为一场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由中立者裁判的斗争。由于国家的实力较之个人天然地处于强

4、势地位,因此在建立现代检察官制度、由其代表国家进行追诉的同时,必须限制和规范控方(检察官)的权力,剥离其“不必要的特权与豁免权”,强化和有效保障辩方(被告人)主体地位和诉讼权利,特别是要突出律师辩护制度的作用。否则,“仅仅维持这种形式上的对等,无疑将会使得诉讼一方以强凌弱,法庭审判竟不可避免地陷入弱肉强食的状态”。在这种诉讼模式下,控、辩、审三方的关系表现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  由此可见,近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是在反对纠问式诉讼模式,纠正控审合一、控辩严重不平等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根本思想是扭转控辩双方的天然不平等,抑强扶弱,实现人为的控辩平等。从这个意义上

5、讲,近现代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等是一种人为的矫正平等,通过矫正使处于弱势的辩方与处于强势的控方实现相互平等。  (二)控辩平等的内涵  如前所述,现代刑事诉讼构造表现为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审判中立的格局。在这三个方面中,控辩平等是核心,控审分离是前提,审判中立是保障。只有控审分离,才可能控辩平等;只有审判中立,才能实现控辩平等。可见,控辩平等不单是控辩双方的事情,而且与审判方也密切相关。因此,可以将控辩平等的含义解读为以下四个方面。  1 主体地位平等——控辩平等的法律基础  控辩平等首先要求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平等,其核心是在立法上赋予、在司法上保障被告方的诉讼主体地位,这是现代刑事

6、诉讼区别于封建专横纠问式诉讼的根本标志。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下,被告人是纠问的客体,而不是诉讼的主体,不享有任何诉讼权利,却承担苛刻的诉讼义务,甚至承担承受刑讯逼供的义务。至于控方,无论在纠问式诉讼制度下,还是在现代诉讼制度下,都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因此,对控方的诉讼地位不是要提高、保障,而是要弱化,抑制其过分膨胀。  2 平等武装——控辩平等的外在表现  一般认为,平等就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即应当以平等的态度对待并处理情况相同或情况相似的不同事物。控辩平等当然包含了审判方对控辩双方应当平等对待之意,但这实际上是从第三方的角度提出平等作为一项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已为人们普遍

7、接受,但对其确切含义的认识并不完全一致,以致在涉及控辩关系的一些具体问题上,出现了并不符合控辩平等原本含义的主张或做法。本文首先从四个方面对控辩平等的含义做了新的解读,其中包括对控辩平等与控辩对等关系的厘清。在此基础上,对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控辩平等与证据开示及辩方阅卷、控辩平等与“公诉一体化”相互关系上存在的片面认识进行了剖析,力图正本清源,回归理性。  关键词:控辩平等;证据开示;公诉一体化  :D9 :A :1007-905X(2012)02-0033-06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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