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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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部分 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一般规定一、登记范围成都市行政区范围内依法使用、有明确使用权人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公益事业及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以及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不包括宅基地。二、登记原则(一)属地管辖原则。以宗地为单元,由宗地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作。(二)自愿申请原则。登记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申请为前提。(三)依法用地、保护耕地原则。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依法对宗地权属来源、用途管制情-1-况、规划用途情况等进行审查,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四)符合规划、总量控

2、制原则。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的,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各区(市)县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面积不得突破现有现状总量,依法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或异地挂钩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除外。三、登记条件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前,应当逐宗进行权属清理和合法性审查。属于下列类型之一的,不予登记。(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二)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土地权利的;(三)1999年1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擅自将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改变为建设用地的;(四)已经进行集体农用地及未利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登记或已经发放上述权利证书的。四、登记类型按照《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

3、部令第40号),分为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更正登记等。-2-五、登记内容主要包括土地登记申请人情况、土地情况及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其中,土地情况主要包括地籍号、图幅号、土地座落、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面积、土地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年限、终止日期、取得价格等。六、登记程序(一)前置地籍调查(勘测定界)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委托具备资质的地籍调查单位进行前置地籍调查(勘测定界),地籍测量精度为1:500。(二)申 请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拨用(划拨)方式或有偿使用方式提供申请资料,向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

4、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三)审 核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受理申请后,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及相关资料,对宗地权属性质、权属来源、范围、四至、面积、用途以及费用(政府收取的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建设配套费及耕地保护金)缴纳和他项权益登记等情况进行审核。-3-(四)公示公告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出具公告意见及登记状况,在宗地所在村组进行现场张贴公示公告,若需媒体公示公告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公示公告期限为15天。(五)注册登记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予以注册登记。(六)颁发证书向集体土地使用者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七、技术规定(一)土

5、地分类执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注记分为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及公共服务用地、农民住房四大类。《土地登记薄》等土地登记资料要明确其二级分类及对应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三级分类。(二)使用权类型及使用期限采用拨用(划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划拨)”,无土地使用期限或土地使用期限为长期。初始登记采用此方式,土地使用权利人为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的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采用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4-地,其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其土地使用期限通常参照同类用地性质的国有土地使用

6、期限确定。(三)证书编号标准格式为“××(×)集建用(××××)字第X号”,其中“××(×)”为行政区名,分别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青白江”、“龙泉驿”、“温江”、“新都”、“彭州”、“都江堰”、“崇州”、“邛崃”、“郫县”、“大邑”、“金堂”、“双流”、“新津”、“蒲江”;“××××”为相应年度,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为流水号,从1号起编,编号不补零。例如:“锦江集建用(2007)字第1号”。高新区南区、西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使用证》证书号中行政区名分别为“武侯高”、“双流高”、“郫县高”,其余同上。(四)地籍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的宗地,

7、采用“行政区-乡镇(街道)-宗地”三级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农民集体的宗地,采用“行政区-乡镇(街道)-村-宗地”四级编号;集体土地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宗地,采用“行政区-乡镇(街道)-村-组(社)-宗地”五级编号。各区(市)县行政区名用简写字母表示,分别为:锦江区“JJ”、青羊区“QY”、金牛区“JN”、武侯区“WH”、成华区“CH”、高新区“GX”、青-5-白江区“QB”、龙泉驿区“LQ”、温江区“WJ”、新都区“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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