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监护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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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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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分类号:DF51学位级别:法律硕士密级:内部研究生学号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对监护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ThinkingsonSeveralIssuesofGuardianshipSystem作者姓名及所在单位:于海波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石少侠吉林大学法学院论文提交日期:二ﲡﲡ一年四月十六日〖HJ5:1〗%论文答辩日期:二ﲡﲡ一年五月二十五日%总页数:53页%总开数:16开%有无图表:无%Keywords〓关键词:guardianship〓监护$civillegalrelationshipofguardianship〓监护民事法律关系$civilLiability

2、forguardianship〓监护民事责任$Legislativeconception〓立法构想$comparingandanalysing〓比较分析论文摘要:监护制度是亲属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监护制度立法较晚,法律规定尚不完善,立法技术亦较落后。本文试图通过与外国立法比较分析方法,明确监护制度几个有争议问题的认识,从而为我国未来民法典监护立法奠定理论基础。%文章的第一个问题谈了对监护性质的界定。认为研究监护性质的意义并不仅在于它的理论价值,更重要的是它对我国未来监护立法的完善,明确监护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该部分首先提出了部分学

3、者所持监护权利说的理论及法律依据,然后作者从权利的内涵、监护的目的、监护的内容及国外立法对监护的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详细阐述了监护的义务性观点。同时,强调了监护人在执行监护职责中虽然要赋予其一定权利,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义务性的观点。%第二部分从民事法律关系角度对监护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了探讨。在监护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部分,作者阐述了未成年人监护人设立的条件,参照国内外现有立法,列举了设立未成年人监护的六项具体事由。在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立部分,作者首先谈及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的必要性,同时指出基于精神类疾病的复杂性,应具体病例具体分析,将其区分为完全丧失行为能力和部分丧失行为能力。至于精神病

4、的认定,则要结合法医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等多重依据;基于上述两类被监护人监护的设立,参照国外立法作者明确了监护的三大种类,即:遗嘱监护、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并分别列举说明了各类监护产生的条件及程序,各类监护关系中监护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在监护关系变更部分,作者重点阐述了监护关系变更的法定事由,包括监护人死亡或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辞职、监护人因不胜任监护之职而被撤销等;在监护关系终止部分,作者详细列举了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定事由,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成年、被监护人死亡、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被其父母认领或被他人收养、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父母恢复亲权能力、精神病人被治愈等,同时较详尽地阐述了各类监护

5、关系终止的理由和监护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第三部分作者结合法律基本理论及各国成文立法详细分析了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在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概述部分,从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角度分析了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实践意义。从罗马法“委付之诉”阐明了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渊源,并论及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特殊性。而后为进一步明确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又对该责任的性质进行分析论证,肯定了我国《民法通则》以过错推定为前提、以公平责任为补充的立法原则。同时,作者又对我国《民法通则》以被监护人有无财产作为监护人承担实际赔偿责任的规定提出质疑,明确了应以被监护人有认识能力人作为其承担实际赔偿

6、责任的前提的观点。最后,作者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实践中常见的五种特殊的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进行探讨,从而为我国未来监护制度关于监护人侵权民事责任的确定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关于第三人侵害监护权的民事责任问题,作者首先明确了侵害监护权应包括非法剥夺监护权和以作为方式对监护权的具体权利内容进行侵害。侵害监护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同时造成监护人精神上的痛苦。对侵害监护权的行为人,应确定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该部分最后,作者再一次申明这里的“监护权”是对第三人而言,对被监护人而言,仍不能排除监护职责的义务性。%文章的最后一部分“关于我国监护制度的立法

7、构想”,是在前述分析论证基础上,对我国未来民法典监护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几点具体设想。这也是本文的重心。作者首先建议从宏观上对我国原有监护立法体系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将父母作为亲权人排除于未成年人监护人之外,将监护作为一章规定于亲属编中。完善遗嘱监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三大监护体系。第二,明确规定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使现有司法解释中关于监护人消极资格规定更具体更详细,增加如受刑罚处罚之人、无支付能力者及外国人等新内容。第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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