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行抗诉制度若干问题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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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民行抗诉制度若干问题思考目录:论文摘要2正文3一、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应予适当限制3二、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中所起作用的认识问题5三、对抗诉案件的审级问题8二、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中所起作用的认识问题。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本大法的这一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案件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否定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参与人介入抗诉案件调查、辩论等实质性对抗性活动的做法。因为从理论上讲,监督和参与两个角色是不能合而为一的,这正如足球比赛,当事人是双方队员,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是场上裁判,而检察机关则是场外的第二裁判,旨在监督比赛的进行,

2、其不应当场对比赛评头论足或参与对抗,从而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否则则会降为一般球员。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矛盾,导致实践中法检分歧不断,难以和谐,其突出表现在:  对民行抗诉制度若干问题思考目录:论文摘要2正文3一、检察机关的抗诉范围应予适当限制3二、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中所起作用的认识问题5三、对抗诉案件的审级问题8二、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中所起作用的认识问题。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根本大法的这一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案件中的法律监督地位,否定了检察机关作为诉讼参与人介入抗诉案件调查、辩论等实质性对抗性活动的做法。因为

3、从理论上讲,监督和参与两个角色是不能合而为一的,这正如足球比赛,当事人是双方队员,合议庭的审判人员是场上裁判,而检察机关则是场外的第二裁判,旨在监督比赛的进行,其不应当场对比赛评头论足或参与对抗,从而影响比赛的正常进行,否则则会降为一般球员。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矛盾,导致实践中法检分歧不断,难以和谐,其突出表现在:1、检察院是否享有调查取证权的问题。笔者接手到这样一起案例:建行某支行与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后王某未上诉,在执行期间,其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机关对原审卷宗进行了审查,并询问了多名证人,调取了相关的书证,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技术鉴定,专门装

4、订了一本检察卷宗,随同抗诉书一并移送至人民法院,针对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如何处理,法检两家各持己见。检察机关认为,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办案规则》是规范民行抗诉工作的司法解释,其中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进行调查(一)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向人民法院提供了证据线索,人民法院应予调查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二)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未进行调查取证的;(三)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可能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四)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可能是伪证

5、的。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抗诉阶段可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同时对上述范围之外的证据亦可调查取证,以供其审查是否抗诉所用,如其提出抗诉则将该证据随同抗诉书一并移送法院,再审时由人民法院出示宣读该证据,如该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则应由法庭采信。而法院对此则持不同观点,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首先,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举证的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当事人如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后果,人民法院受其消极居中裁判角色的制约,其只能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及其他程

6、序事项依职权调查取证,或根据当事人申请有节制的调查取证,所有这些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均未规定检察机关在民行诉讼中可依职权调查取证,况且检察机关调取证据有“公权”干预“私权”之嫌,有损公正独立形象;其次,检察机关调取的证据当庭由谁举证,如果检察机关举证,对方当事人是否可质证,如果质证后,检察机关再予以答辩,那么检察机关是否就降到了当事人的地位;再次,如检察机关举证不能,那么不利后果由谁承担,所有这些在民行诉讼理论中均难以解释。④因此对检察机关在审查抗诉阶段调取的证据在再审时应不组织质证,更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抗诉阶段所调查的证据

7、,其目的只是用于审查申诉人要求抗诉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的裁判是否有违司法公正,是用以支持其能否抗诉的理由的,它的调查取证活动是独立的,不依附申诉人,如通过调查取证,确定当事人的申诉理由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依法抗诉,但其调取的证据可不予随案移送,其可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受理再审案件的人民法院从共同维护司法公正的高度考虑,亦应采纳此检察建议。再审开庭时,检察机关只需宣读抗诉书,无需参与法庭调查,而由人民法院宣读其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交当事人质证,这样既可避免检察机关成为一方当事人代理人的嫌疑,又可确保司法公正。但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抗

8、诉案件,检查机关应主动调查取证,并在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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