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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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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法律条文的要点说明保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公司的义务和责任介绍第一: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分类管理、综合治理。职业病,是指国家规定的在劳动过程中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第二: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员工的佩带率(自我保护)◆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环境的改善第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
2、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公司设立安全卫生科,专司公司的生产安全卫生工作。第四: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斯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为料。第五: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
3、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劳动监察大队疾病控制中心第六:预防1第十二条涉及有害作业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劳动卫生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第十四条有害作业场所应当与其他作业场所分开,并配备必要的劳动卫生防护设施。易发生急性职业性中毒事故的作业场所,应当配备紧急防范设备和医疗急救用品,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急救人员。有剧毒、放射源或者产生放射线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加强防范管理。第二章第十至十八条共
4、九条第十五条单位对有害作业应当制订劳动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管理。第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劳动卫生档案,记录生产工艺流程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劳动者健康的有关资料。第十八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有害作业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单位内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知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第六:预防2第二章第十至十八条共九条第七:测定1第十九条本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实行资质认可制度。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不得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
5、害因素的委托测定。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对作业场所中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进行测定;也可以委托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测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和本市卫生标准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第三章第十九至廿五条共七条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定期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结果报送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向职工公布。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浓度或者强度测定工作实施质量控制,并进行抽查测定。抽查测定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超过国家或者本市卫生
6、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并征收超标费。第七:测定2第三章第十九至廿五条共七条健康保护1第二十六条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有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劳动者本人和建立健康档案。单位应当对曾长期从事过有害作业的并可能患晚发职业病的离休、退休和调离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职业性健康检查的范围、内容、间隔时间和职业禁忌症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与该禁忌症相关的有害作业。第二十八条从事职业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四章第廿六至卅
7、五条共十条第八:第二十九条急性职业病可以由初诊医疗卫生机构诊治。慢性职业病和急性职业病医疗终结后疑有后遗症的,由经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对患者的职业史、既往史、现场劳动卫生学调查、临床症状及相应的理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后,集体作出职业病的诊断。第三十一条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送交职业病患者及其所在单位。健康保护2第四章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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