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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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刑讯逼供的成因及其预防摘要:法律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捍卫者,是人民利益的守护者,法律规定是一个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而法律自身的底线所在即是程序和结果的公正,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通过司法构筑了最后一条防线。刑讯逼供是对这一防线的破坏、对法律尊严的践踏突破了社会公平与正义的底线。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目标。因此,遏制刑讯逼供的再出现迫在眉睫,也是我国司法实践过重中的一项重大任务。本文主要从历史社会层面和人文方面分析了刑讯逼供的产生的原因,最后针对性的提出了遏制刑讯逼供的措施,主要是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赋予犯罪嫌疑人有限的沉默权、实行举证责任倒

2、置制度。关键词:刑讯逼供;无罪推定;沉默权;举证责任倒置2016年12月,最高法对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聂树斌案”做出再审判决,决定撤销原判,对聂树斌做出了无罪判决,而在此之前,聂已被判处并执行死刑。一时间,舆论哗然,聂树斌冤死21年让人民为之惊骇。随后启动了责任追究机制,查明:聂树斌案在侦察审讯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刑讯逼供,案卷签名、行刑日期等也存在重大瑕疵。最后经过国家赔偿,责任追究,聂树斌家属获得了268.13991万元国家赔偿。但是,时光不能倒流,人死不能复生,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刑讯逼供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造成冤假错案。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3、给社会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因此,遏制刑讯逼供刻不容缓。虽然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都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但是刑讯逼供依然存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我们应该认识到根除刑讯逼供这一顽疾的艰巨性。但是,我们也应该充满信心,做好各方面工作,刑讯逼供终将会在中国消失。一、刑讯逼供的概念与危害(一)刑讯逼供的概念对刑讯逼供概念的理解与界定,一直以来国内外都有不同的声音,可谓仁智见仁,智者见智。本文研究采用的观点来自于张传伟,在其专著中对刑讯逼供的界定较为全面,刑讯逼供的对象涵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涉嫌一般违法行为人,刑讯逼供的具体行为涵盖了身体伤害、精神折磨及其他不人道行为,同时强调身体上的疼痛和精神上

4、的痛苦,在逼供对象和逼供行为上都做了比较全面的界定,对于刑讯逼供的行为判定提供了重要参考,体现了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张传伟:《刑讯逼供及遏制对策研究》,山东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二)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给逼供对象的肉体和精神上造成的痛苦和折磨是长期的、剧烈的,给受刑人未来的生活、工作造成了长期的恶劣影响,他们可能因此精神失常、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言,这无疑是对他们基本人权的严重侵害。这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事实上的违法行为而被屈打成招的话,既毁了他们的未来,又让真凶逍遥法外。王爱军,陈宝成:《法学专家剖析佘祥林案:错案折射传统思维之弊》,载《

5、新京报》2005年4月10日。更重要的是,刑讯逼供破坏了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对法律丧失了根本上、事实上的尊重,践踏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对国家形象造成了严重的伤害。最高检副检察长王振川同志对刑讯逼供的危害也是深恶痛绝,他对此表示,历史长河中流传下来的和当今司法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一个个让人警醒的案例是对刑讯逼供危害最直观的展示。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造成了一个个重大的冤假错案,也因为这些冤假错案才使得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刑讯逼供被披露出来,刑讯逼供对案件的侦办结果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但我们更要看到的是,刑讯逼供这一行为本身对国家法治文明的破坏和公民权力的威胁,这样的危害比起结果的不公有过之而无不及。王振川

6、:《治一治刑讯逼供这一顽症——谈谈刑讯逼供的成因、危害及其治理》,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期(上)。二、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刑讯逼供对于讲究法律,讲求公平正义的现代社会而言无疑是一颗毒瘤,给逼供对象本身及其家庭、工作、生活都产生了及其恶劣的影响。毛主席也曾直言不讳的表示过,“刑讯逼供专属于法西斯式的审讯方式。”首先,刑讯逼供无疑会给被审讯者造成身体和心理上的极大伤害和折磨,侵犯了他们的基本公民权力,与法律的初衷和现代人权思想是相违背的。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通常是造成一系列冤假错案的直接源头,近年云南、湖北、河北等地不断被爆出的杜培武、佘祥林、李久明等等案件一直到众所周知的聂树斌案都与

7、刑讯逼供有着密切的关系。其次,公众对法律本应持有尊重、敬畏之心,然而,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法律及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损;另外,刑讯逼供还可能打乱案件侦查的正常程序,会影响案件侦破的速度和质量。既然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明确禁止的,那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刑讯逼供还是不是出现在司法实践当中?它产生的根源又是什么?刑讯逼供存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历史文化传统方面的原因、价值取向功利化、立法上制度的漏洞、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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