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阻却事由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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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阻却事由立法完善研究【摘要】我国刑法领域对犯罪阻却事由的研究,在理论上未形成体系对之加以系统的阐述和完善,在立法上的规定更是少之又少。关于违法阻却事由的立法规定,我国刑法仅明文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其他排除违法性的事由不但在立法上尚未空白,在学术研究中也是众说纷纭,未能形成统一的认识。究其根源,抑或在于传统刑法理论的构成要件学说,使阻却事由的立法受限。本文试图通过查找并整合国内外相关立法资料,对犯罪阻却事由进行较为详尽的剖析,进而在借鉴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犯罪阻却事由在理论与立法上的完善提出建议,以期能对我国刑法构建较为完善、体系的犯罪阻却事由立法有

2、所裨益。【关键词】:犯罪阻却事由;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超法规阻却事由;完善前言刑法的终极目的是预防犯罪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而非为了单纯地打击犯罪。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刑事立法还是刑事司法实践,认定犯罪通常重于排除犯罪,这源于受刑法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强调“入罪”,忽视“出罪”。若一味的强调“入罪”便与刑事法治理念背道而驰,不利于刑法保障人权功能的实现。而犯罪阻却事由恰是承载了刑事法治理念的重要基石,只因当前我国传统“入罪”意识仍占据主导地位,使其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没能充分显现其价值。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更加重视和保障人权,这不仅是一种理念的进步,更是现实的需要。因

3、此,研究犯罪阻却事由,探讨建立较为完善的犯罪阻却事由理论体系具有迫切性,也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犯罪阻却事由概念辨析目前我国关于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研究,还是处于较为模糊和混乱的状态。单就称谓而言,排除犯罪的事由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概念和统一的称谓,存在诸如“正当行为”、“排除犯罪的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合法损害行为”等多种叫法。称谓的多种多样源于研究角度的差异性,这也体现关于犯罪阻却事由理论研究的多样性及零散性。因而,整合国内外相关理论,有关犯罪阻却事由概念的观点表述主要如下:(一)国外相关理论德日法系的刑法理论将犯罪阻却事由表述为“违法阻却事由”、“责任阻却事由”

4、。所谓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但排除其违法性根据的事由。所谓责任阻却事由,是指妨碍责任成立的事由。德日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作为大陆法系犯罪论的典型代表,它由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组成。这三个方面是层层递进的,当一个行为满足了形式上的构成要件时,仅仅是符合了“该当性”,是否构成犯罪还要通过“违法性”和“有责性”来进行实质评价,三层评价过后都符合才能认定犯罪。“违法阻却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是因为缺乏“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责任阻却事由”如无刑事责任能力、期待可能性等则是因为不符合“有责性”而排除犯罪。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中对于犯罪阻却事由的概念不存在一

5、个具体的表述,而是在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即认定为犯罪的基础上从“合法抗辩”的角度发挥犯罪阻却事由的价值,抗辩方需要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角度证明行为不构成犯罪。所以,英美法系的刑法理论对犯罪阻却事由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而仅在程序法意义上发挥其辩护作用。苏联刑法理论非常重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评价行为是否入罪的唯一标准即社会危害性,所以将其称谓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国内相关理论国内刑法理论对于犯罪阻却事由的通称主要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正当行为”。所谓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指表面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实质上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

6、所谓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同时,还存在其他关于犯罪阻却事由的理论表述,但都有其共同点即:犯罪阻却事由表面上看似符合某罪的犯罪构成,实际上不但不具有刑事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而且符合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利益。然而,在相关理论表述中存在两个弊端:其一,在称谓上,学者们很少用“犯罪阻却事由”这一称谓。原因有二:一、因为我国出罪意识的淡薄,只把犯罪阻却事当做社会危害性的对立面进行探究,并未将其归入犯罪论的范畴里;二、众多学者的理论研究只局限于“正当行为”,并非整个犯罪阻却事由理论体系。是以,如果立

7、足于构建体系的角度,“犯罪阻却事由”这一称谓更加适合。因为这称谓不但体现了犯罪阻却事由是犯罪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能够更加全面地囊括众多零散的阻却事由,促使构建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其二,在概念上,国内学者研究该理论得出的通说,事实上仅仅只是对正当行为的概念表述,而非犯罪阻却事由的概念。然而,犯罪阻却事由并不能等同于正当行为,其本质远远比正当行为复杂的多,不仅局限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例如我国刑法第13条中“但书”的规定是出于明文规定而不构成犯罪,但这类行为仍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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