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ID:37575136

大小:37.67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5-25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_第1页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_第2页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_第3页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_第4页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一、气候变化及其对环境法的影响一、 气候变化将会对人类产生什么影响城市化的进程、畜牧业的进行都会产生温室气体,森林的碳排放也会产生温室气体,温室效应的加剧会导致影响气候变化的因子,将会进一步产生海平面的上升,导致一些列其他的问题。二、 气候变化对环境法的影响1.原有环境法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之前的我们对于环境法的保护都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的规定,诸如类似于噪声、大气、水等等污染,水污染会造成实际的鱼虾绝迹等等,现在甲烷也被列为污染的一种,但是这是能够成为人类利用的东西,现在二氧化碳也被当做污染物来制作了,因为二氧化碳能够成为地球的一个棉被,导致气温的上升。2.低

2、碳经济将促使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比如现在往往用化石燃料来发电从而进行工农业生产,这些都是需要能源和燃料的,但是这种方式的前景是不容乐观的,在此情形下我们要想发展低碳经济必须改变生产方式。原来的环境法体系主要是由污染防治法、生态保护法、资源保护法、低碳经济法这是我预测将要新产生的,低碳经济法可能会包括低碳能源法、消费促进法、低碳技术促进法、低碳生产法、低碳交通法,这是我的预测,可能会构筑一个新的环境法体系3.气候变化促进环境法律制度的影响(1)气候变化将会导致环境法原则转型。比如会出现协调发展原则、环境优先原则。(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 风险防范原则, 只要有造成环境

3、污染的可能性,就必须进行环境保护的制度预设,不能以没有严格的科学依据为理由,只要又造成风险的可能性,就要防止这种可能性的发生。(3)超标违法、不得恶化原则,现在衡量一个生产者,排污者的行为,标准还是指标,但是这样的符合标准的要求,适用于环境好的地区,目前西藏等地区的空气质量都是一级的,绿化率都是百分之50到60,他们的环境容量是很大的,但是这种情形下也不能允许他们不采取措施就进行生产,任何好的环境措施都得保证我们的后代有一个好的环境。(4)制度发展 第一,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制度,这样的制度需要得到更大的发展。第二,生态补偿制度。对于生态补偿制度也能够得到更大的发展,为了

4、保护一个地方的环境和生态,有的地方能够得到好处,对于得不到好处的其他的地方应该给予未得到利益的地方补偿,否则获利不长久。第三,战略环境,我们的政府应该做好评价,哪些项目应该有发展,那些项目不能得到发展,我国已经制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这都是我国的战略环境。 第四,我国还需要创造低碳补贴制度,对于低碳能源的利用者进行低碳补贴,美国都已经有实施了,我将来就等着买电动车,以后的油将会更涨价,以后的汽车一定会是清洁能源,我现在不买车,因为我目光长远,以后一定会是清洁能源的车比较有市场。以后的潮汐能发电、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将会得到国家的更多的补贴,这都是朝阳产业,有较大的发展前景

5、。气候变化与环境法的新发展及对法律学科的影响摘要】环境损害责任是国际责任制度的新领域,其理论基础和具体制度与传统的国家责任有较大的区别,是对传统国家责任制度的补充和完善。两种责任制度在不同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共同构成国际责任制度的内容。对于环境损害责任的承担主要表现为损失的分担,出于保障受害者利益和保护环境的目的,本文探析了如何构建跨境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制度。  【关键词】跨境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归责原则;损失分担制度  传统的国际法理论认为国家责任是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承担的责任,引起国家责任的条件,一是国家的作为或不作为违背了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二是该行为归责于国家

6、。引起跨国环境污染的危险行为,大都不能满足这两个条件。首先,这些行为因为并未受到国际法禁止,所以很难说是违背国家义务。其次,如何判断这些行为可归责于国家,是很困难的。国家对损害的发生,既非故意,又很难说有过失,而且很多损害事故的直接行为主体是私人经营者,对私人行为造成跨国环境损害是否应由国家承担责任,究竟如何规范责任的承担方式,国际社会尚无明确统一的态度。   一、跨界环境损害的归责原则  在国际法学史上,由于受近代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的影响,传统国家责任理论一直认为“无过失即无责任”,国家只对在有“过失”或有“故意”的主观因素下从事的不当行为承担责任。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

7、进步,国际关系越来越复杂,国家责任问题也呈现出本身的复杂性。传统国家责任理论以“过失”为唯一责任基础的观点已明显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日新月异的发展现实,特别是国际环境损害的出现,给传统国家责任理论以强劲的挑战。因为国际环境损害往往是由不为国际法所禁止的行为引起的,但这类活动所造成的损害又是确确实实的。假如没有相应承担责任的主体,对于国际环境的保护以及受损害国来说,不论从经济意义上还是从生态意义上来讲都是不公平的。因此,严格责任逐渐成为国家责任的法律基础。  从现代意义上来说,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制度已不仅仅指国家为不法行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